<sup id="lrfwb"></sup>
  • <sup id="lrfwb"></sup>

  • <dfn id="lrfwb"></dfn>
    <menuitem id="lrfwb"></menuitem>

    1. 加入收藏 在線留言 聯系我們
      關注微信
      手機掃一掃 立刻聯系商家
      電話或微信18807550903
      公司新聞
      退運貨運技巧;如果辦理退運
      發布時間: 2022-03-06 22:37 更新時間: 2024-11-21 08:08

      廢話不多說直接:

      退運貨物需要提交的單據

      1.原報關貨物的相關資料:包括原報關單、合同、發票、裝箱單等;

      2.買賣雙方簽訂的退運協議和有關證明材料;

      3.退運的書面申請;

      4.因品質規格原因退運的,海關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應提交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品質不良或規格不符證明;

      5.因品質規格原因退運的出口貨物在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應提交出口未退稅或已補稅證明。


      退運貨物是指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本監管方式代碼為“4561”。


      可以發現造成退運的原因是比較多的,但是有一些監管方式是不適用于退運貨物的,具體有以下情形:

      01貨物進境后、放行結關前退運的貨物,適用“直接

      退運” (4500)。

      02

      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退運,監管方式為“米科1什5換”(0300)、“進料料件退換” (0700)、“來料

      成品退換” (4400)和“進料成品退換”(4600)。

      03加工貿易設備退運,適用“加工設備退運”

      (0466)。

      04“租賃不滿一年”的(1500)。

      05“免稅品”(1741)退運出境,監管萬孔為天

      他” (9900)。

      06出口加工區進設備退運出境,監管方式為“區內設

      備退運”(5361)。

      07與無代價抵償進出口貨物相關的原進出口貨物退運

      出進境,監管方式為“其他” (9900)。



      我們來看一下關于退運貨物征收關稅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十三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不征收進口關稅;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不征收出口關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第五十六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不予征收出口關稅。

      根據上述文件要求,退運貨物因“品質”或“規格”原因原裝復運進出境,且在原進出境放行之日起1年以內的,征免性質可填報“全免”。



      需要注意的三點


      品質規格

      “品質規格”原因,需要詳細舉證不符合國際公約、國家標準或者合同中有關品質規格的要求,不能簡單將原因說明為“質量不好”等;

      起算期、截止期

      時限起算期為原進出境“放行之日”,截止期為“復運進出境”之日,不可以與“申報之日”混絹;

      把握“原狀”概念

      把握好“原狀”的概念,應與原進出境貨物的形態一致,不能經過加工、修理、改裝,一般也不能被使用過,還有一些也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判斷。


      聯系方式

      • 電  話:0755-25108873
      • 業務經理:詹先生
      • 手  機:18807550903
      • 微  信:jack134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