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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解答
      發布時間: 2023-12-04 18:15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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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答: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服企業)是指具備對外貿易經營者身份,接受國內外客戶委托,依法簽訂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依托綜合服務信息平臺,代為辦理包括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在內的綜合服務業務和協助辦理融資業務的企業。綜服企業是代理服務企業,應具備較強的進出口專業服務、互聯網技術應用和大數據分析處理能力,建立較為完善的內部風險防控體系。
      2、綜服企業可以為哪類出口商代為辦理出口退(免)稅?
      答:綜服企業可以代國內生產企業(不區分企業規模)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不能代國內流通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
      3、稅務機關對代為辦理出口退(免)稅的綜服企業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一)與生產企業簽訂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約定由綜服企業提供包括報關報檢、物流、代辦退稅、結算等在內的綜合服務,并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二)符合商務部等部門規定的綜服企業定義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企業內部已建立較為完善的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4、綜服企業可以辦理自營出口和代理出口業務嗎?答:綜服企業自營出口和代理出口業務仍然按現行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辦理,即:自營出口業務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增值稅進項發票等申報退稅憑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代理出口業務,由綜服企業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將證明材料轉交給委托出口企業,由委托出口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5、對外貿綜合服務業務中的委托方生產企業及其出口貨物,有何要求?
      答:(一)出口貨物為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
      (二)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三)生產企業已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訂出口合同。
      (四)生產企業已與綜服企業簽訂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約定由綜服企業提供包括報關報檢、物流、代辦退稅、結算等在內的綜合服務,并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五)生產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代辦退稅的開戶銀行和賬號,簡稱代辦退稅賬戶(該賬戶的開戶企業應為綜服企業)。
      6、外貿綜合服務業務中的委托方(生產企業)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什么手續?
      答:生產企業應當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手續,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和綜服企業的代辦退稅賬戶,同時將與綜服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留存備查。《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內容發生變化時,生產企業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報送該表。
      注意:辦理生產企業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手續前,應按現行規定先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對未辦理過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可以憑著代辦退稅的協議,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和代辦退稅備案手續。
      生產企業如同時與多家綜服企業簽訂綜服企業簽訂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代辦退稅的,均需按規定分別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
      7、綜服企業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答:綜服企業應當辦理代辦退稅備案,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同時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一)與生產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
      (二)每戶委托代辦退稅生產企業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
      (三)綜服企業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信息系統建設及應用情況。
      綜服企業首次辦理代辦退稅備案時,應將企業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制度一次性報主管稅務機關。
      《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的內容發生變化時,綜服企業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報送該表。
      8、代辦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繳稅和使用方面有何要求?
      答: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代辦退稅憑證目前仍按原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抄報稅,生產企業不需要另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外銷發票。
      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欄次須按照換算成人民幣金額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填寫,其人民幣折合率可以按規定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代辦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綜服企業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綜服企業應該按規定辦理代辦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手續,但不得抵扣。
      9、綜合服務業務應退稅款如何申報、計算?
      答:綜服企業應參照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單獨申報代辦退稅(與自營出口業務分開批次申報),應退稅額按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計算。
      應退稅額=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
      注意:退稅申報表的“業務類型”欄應按照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類型分別填寫“自產”或“視同自產”。
      10、外貿綜合服務業務退(免)稅資料如何保管?如何辦理單證備案?
      答:綜服企業應對履行本公告第九條職責的詳細記錄等信息和每筆代辦退稅出口業務涉及的合同(協議)、憑證等資料,規范裝訂、存放、保管并留存備查,保存時間為10年。
      外貿綜合服務代辦退稅業務,應由綜服企業參照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業務有關備案單證的規定進行單證備案,保存時間為5年。
      11、對綜服企業履行職責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綜服企業應履行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職責,嚴格審核委托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及出口業務的真實性。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職責包括:
      (一)制定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制度,包括風險控制流程、規則、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代辦退稅風險管控信息系統,對生產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生產能力進行分析,對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風險識別、分析。
      (三)對年度內委托代辦退稅稅額超過100萬元的生產企業,應實地核查其經營情況和生產能力,核查內容包括貨物出口合同或訂單、生產設備、經營場所、企業人員、會計賬簿、生產能力等,對有關核查情況應有完備記錄和留存相關資料。
      (四)對年度內委托代辦退稅稅額超過100萬元的生產企業,應進行出口貨物的貿易真實性核查。核查內容包括出口貨物真實性,出口貨物與報關單信息一致性,與生產企業生產能力的匹配性,有相應的物流憑證和出口收入憑證等。每戶委托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核查覆蓋率不應低于其代辦退稅業務的75%,對有關核查情況應有完備記錄和留存相關資料。
      12、外貿綜合服務業務的退稅款如何流轉?
      答: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核準通過的代辦退稅款退還至生產企業提供的代辦退稅賬戶(該賬戶的開戶企業應為綜服企業),并在辦結代辦退稅后,向綜服企業反饋退還給每戶生產企業的稅款明細。綜服企業通過代辦退稅賬戶收到代辦退稅款后,再轉付給生產企業。
      13、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存在異常情形或者有按規定暫不辦理退稅情形的,應如何處理?
      答: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按下列規則處理:
      (一)未辦理退稅的,對該出口業務暫緩辦理退稅。
      (二)已辦理退稅的,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其已核準通過的應退代辦退稅稅款,等額暫緩辦理退稅。
      (三)排除相應疑點后,按排除疑點的結論,方可繼續辦理代辦退稅。
      14、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有按規定應予追回退稅款情形的,應如何處理?
      答:由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向生產企業進行追繳。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的通知,按照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生產企業已核準通過的應退稅款予以暫扣。如果綜服企業未能按照35號公告第九條規定履行其職責,且生產企業未能按規定將稅款補繳入庫的,綜服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將生產企業未能補繳入庫所涉及的稅款進行補繳。
      15、外貿綜合服務業務的質量對綜服企業的管理類別和從業資格有何影響?
      答:綜服企業代辦退稅存在下列情形的,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發現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調整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
      (一)連續12個月內,經審核發現不予退稅的代辦退稅稅額占申報代辦退稅稅額5%以上的,管理類別下調一級。
      (二)連續12個月內,經審核發現不予退稅的代辦退稅業務涉及的生產企業戶數占申報代辦退稅生產企業戶數3%以上的,管理類別下調一級。
      (三)連續12個月內,被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的代辦退稅稅額占申報代辦退稅稅額2%以上的,管理類別調整為四類。
      綜服企業連續12個月內被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的代辦退稅稅額占申報代辦退稅稅額5%以上的,36個月內不得按照本公告規定從事代辦退稅業務。
      上述36個月,自綜服企業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書次月算起,具體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16、代辦退稅的主體責任是誰?
      答: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如發生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生產企業應作為責任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綜服企業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發生騙取出口退稅的,對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稅務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綜服企業發生參與生產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且36個月內不得按照35號公告規定從事代辦退稅業務。
      上述36個月,自綜服企業收到稅務機關xingzhengchufa決定(或審判機關判決、裁定文書)次月算起,具體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17、外貿綜合服務獲得的服務費收入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答:綜服企業向生產企業代為辦理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等綜合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18、存量業務如何處理?
      答: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具體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2017年11月1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如生產企業在2017年11月1日前已向綜服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代辦退稅專用發票外)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的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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