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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關于海運提單的風險分析
      發布時間: 2024-01-02 17:35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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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運提單的性質決定了它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控制了提單,誰就擁有了該批貨物的所有權。正因為如此,在國際貿易實際工作中,提單的使用也常帶來種種風險。
      01用保函換取清潔提單
      清潔提單是指貨物在裝船時,外表狀況良好,承運人未在提單上加注任何有關貨物受損或包裝有缺陷的不良批注的提單。承運人一旦簽發了清潔提單,貨物在卸貨港卸下后,如發現有殘損,除非是由于承運人可以免責的原因所致,否則,承運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盡管規定如此,但在國際貿易實際工作中,經常會出現這種情況:承運人欲對表面狀況不良的裝運貨物簽發不清潔提單,考慮到托運人不能憑不清潔提單向銀行收匯,托運人往往向承運人出具保函,讓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并保證賠償承運人因簽發清潔提單而遭受的損失,以此來換取清潔提單,順利結匯。
      / 可見,出具保函是出于國際貿易的需要,從某種意義上講,托運人和承運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處,但實際上對承運人來講卻潛伏著很大的風險。一旦收貨人持清潔提單向承運人索賠,承運人必須賠付收貨人。但承運人持保函向托運人追償時,卻不一定能得到補償,關鍵取決于托運人的信譽和要補償的理由是否與保函中所保事項完全一致。 且承運人沒有按照貨物的實際情況簽發提單,已違背了民事活動誠信的原則,構成與托運人串通,對善意收貨人進行欺詐,如承運人提請訴訟,根據有關法律,任何有欺詐性的合同、協議或保證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此法院不會以保函為依據來判決保函項下發生的貨損貨差的責任方,承運人因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索賠而遭受的損失不能向托運人追償。

      02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
      1、當貨物的實際裝船日期遲于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時,如果按實際裝船日期簽署提單,會造成單據與信用證要求不符,就會造成銀行拒付,托運人為了單證相符便要求承運人按信用證規定日期簽發提單,從而構成“倒簽提單”。
      例如:信用證規定的Zui遲裝運日期是11月15日,但實際的轉運日期是11月17日,如果海運提單上的裝運日期是11月17日,則托運人無法從銀行安全收匯,為解決這個問題,托運人往往會出具保函要求承運人把提單的日期倒簽到11月15日,這樣托運人才可以從銀行安全收匯。倒簽提單的承運人涉嫌與托運人合謀欺詐,須負擔由此給收貨人造成的風險。
      例如:當貨物不能按時運抵買方,影響買方銷售,特別是當貨價下跌時,收貨人可以以“偽造提單”為理由,向法院起訴提出賠償。 再者,如果買方發現提單存在“倒簽”時,也會以此作為得到補償的理由。
      倒簽提單往往是托運人托運的貨物實際裝船日期晚于信用證(合同)規定的裝船日期,為了能夠安全收匯而采取的一種手段。 / 2、如果貨物尚未全部裝船或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尚未開始裝船的情況下簽發了提單,便構成“預借提單”。預借提單同樣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一種合謀,便于賣方提前到銀行議付貨款,這是一種變相賣方占用買方資金的手段,這對于買方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不管是倒簽提單還是預借提單都是相對于賣方有利而對買方不利的,對收貨人來說都構成合謀欺詐,可能使收貨人蒙受重大損失。對此,各國法律和海運習慣都是不允許的。

      03憑擔保,無正本提單放貨
      貨物運到目的港后,承運人有義務將貨物交給正本提單持有人。然而在實際業務中,在與日本、韓國、香港及東南亞等近洋地區的貿易中,有時會發生貨物先于運輸單據到達的情況。 由于收貨人手頭沒有正本提單,無法及時提貨轉賣或銷售,會產生貨物壓倉費用、品質變化、市場價格波動等一系列問題。碰到這種情況,為減少買方的風險和損失,習慣上都是通過擔保提貨的方式予以解決的。即由收貨人向船運公司提供一份經銀行會簽的書面保函,要求在沒有物權憑證的情況下先提貨,日后補交提單。 / 但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非正本提單持有人,有可能因錯誤交貨構成對提單持有人的侵權。在無提單放貨過程中,提貨人不一定是買賣合同的買方,有可能被冒領,也有船方偷貨的可能,往往不易查明。 因此,無提單交貨風險是很大的,船務代理憑保函放貨,而不是憑提單放貨,這是一種很危險的行為。

      04記名提單
      也稱為直交式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給指定的收貨人憑以提貨的提單。這種提單在抬頭人一欄中明確地記載收貨人名稱,只能由他憑單據提貨,不能流通轉讓。 / 但是,按照有些國家如美國的慣例,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正本提單,而只需提交身份證明,證明自己確系收貨人,承運人即可放貨。這樣一來,出口商便無法控制貨權,會產生錢貨兩空的風險。
      05提單的遺失
      由于海運提單代表物權憑證,誰持有提單就獲得提貨權,那么提單一旦遺失,就會給相關利益方帶來風險。如果托運人遺失了提單,就無法憑單收匯,如果承運人遺失了提單就無法憑單要求托運人支付運費,如果收貨人遺失了提單就無法憑單提貨,總之提單的遺失后果比較嚴重。
      / 再如,在不記名提單中“收貨人”一欄只填寫“to bearer”(提單持有人)或空白,即誰持有提單,誰就可以提取貨物,一旦提單遺失或被竊,然后再轉讓給善意的第三者,或者在無正本提單憑擔保提貨時,極易產生糾紛。
      除了上述主要風險以外,在實際業務中還有一些其他的風險。

      例如,在信用證業務中,由于銀行只憑單付匯,而不審查單據的來源及其真實性,一些不法商人就利用信用證“單據交易、嚴格相符”的特點偽造提單,以騙取貨款,可能貨物根本沒有裝船,或以次充好,蒙騙客戶。

      再如,由于租船提單是一種略式提單,要受租船合同的約束,租船提單并不完全屬于物權憑證,在這種情況下如進口方負責租船,則出口方不易控制貨權;如出口方負責租船,則進口方可能面臨錢貨兩空的風險,對開證行而言,雖然持有提單,但對租船合同不了解,同樣不易掌握貨物。

      又如,在以FOB價格條款成交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有時會出現進口商與貨運代理人利用貨代提單聯合詐騙的現象,貨代把貨代提單給出口商,而把承運人出具的海運提單(船東提單)給進口商,進口商不用付款贖單就可以提貨,而出口商持有貨代提單卻收不到貨款,事后出口商往往找不到貨代或該貨代根本不來國內應訴,這給托運人帶來巨大的損失。

      海運提單的性質決定了它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控制了提單,誰就擁有了該批貨物的所有權。正因為如此,在國際貿易實際工作中,提單的使用也常帶來種種風險。
      01用保函換取清潔提單
      清潔提單是指貨物在裝船時,外表狀況良好,承運人未在提單上加注任何有關貨物受損或包裝有缺陷的不良批注的提單。承運人一旦簽發了清潔提單,貨物在卸貨港卸下后,如發現有殘損,除非是由于承運人可以免責的原因所致,否則,承運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盡管規定如此,但在國際貿易實際工作中,經常會出現這種情況:承運人欲對表面狀況不良的裝運貨物簽發不清潔提單,考慮到托運人不能憑不清潔提單向銀行收匯,托運人往往向承運人出具保函,讓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并保證賠償承運人因簽發清潔提單而遭受的損失,以此來換取清潔提單,順利結匯。
      / 可見,出具保函是出于國際貿易的需要,從某種意義上講,托運人和承運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處,但實際上對承運人來講卻潛伏著很大的風險。一旦收貨人持清潔提單向承運人索賠,承運人必須賠付收貨人。但承運人持保函向托運人追償時,卻不一定能得到補償,關鍵取決于托運人的信譽和要補償的理由是否與保函中所保事項完全一致。 且承運人沒有按照貨物的實際情況簽發提單,已違背了民事活動誠信的原則,構成與托運人串通,對善意收貨人進行欺詐,如承運人提請訴訟,根據有關法律,任何有欺詐性的合同、協議或保證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此法院不會以保函為依據來判決保函項下發生的貨損貨差的責任方,承運人因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索賠而遭受的損失不能向托運人追償。

      02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
      1、當貨物的實際裝船日期遲于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時,如果按實際裝船日期簽署提單,會造成單據與信用證要求不符,就會造成銀行拒付,托運人為了單證相符便要求承運人按信用證規定日期簽發提單,從而構成“倒簽提單”。
      例如:信用證規定的Zui遲裝運日期是11月15日,但實際的轉運日期是11月17日,如果海運提單上的裝運日期是11月17日,則托運人無法從銀行安全收匯,為解決這個問題,托運人往往會出具保函要求承運人把提單的日期倒簽到11月15日,這樣托運人才可以從銀行安全收匯。倒簽提單的承運人涉嫌與托運人合謀欺詐,須負擔由此給收貨人造成的風險。
      例如:當貨物不能按時運抵買方,影響買方銷售,特別是當貨價下跌時,收貨人可以以“偽造提單”為理由,向法院起訴提出賠償。 再者,如果買方發現提單存在“倒簽”時,也會以此作為得到補償的理由。
      倒簽提單往往是托運人托運的貨物實際裝船日期晚于信用證(合同)規定的裝船日期,為了能夠安全收匯而采取的一種手段。 / 2、如果貨物尚未全部裝船或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尚未開始裝船的情況下簽發了提單,便構成“預借提單”。預借提單同樣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一種合謀,便于賣方提前到銀行議付貨款,這是一種變相賣方占用買方資金的手段,這對于買方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不管是倒簽提單還是預借提單都是相對于賣方有利而對買方不利的,對收貨人來說都構成合謀欺詐,可能使收貨人蒙受重大損失。對此,各國法律和海運習慣都是不允許的。

      03憑擔保,無正本提單放貨
      貨物運到目的港后,承運人有義務將貨物交給正本提單持有人。然而在實際業務中,在與日本、韓國、香港及東南亞等近洋地區的貿易中,有時會發生貨物先于運輸單據到達的情況。 由于收貨人手頭沒有正本提單,無法及時提貨轉賣或銷售,會產生貨物壓倉費用、品質變化、市場價格波動等一系列問題。碰到這種情況,為減少買方的風險和損失,習慣上都是通過擔保提貨的方式予以解決的。即由收貨人向船運公司提供一份經銀行會簽的書面保函,要求在沒有物權憑證的情況下先提貨,日后補交提單。 / 但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非正本提單持有人,有可能因錯誤交貨構成對提單持有人的侵權。在無提單放貨過程中,提貨人不一定是買賣合同的買方,有可能被冒領,也有船方偷貨的可能,往往不易查明。 因此,無提單交貨風險是很大的,船務代理憑保函放貨,而不是憑提單放貨,這是一種很危險的行為。

      04記名提單
      也稱為直交式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給指定的收貨人憑以提貨的提單。這種提單在抬頭人一欄中明確地記載收貨人名稱,只能由他憑單據提貨,不能流通轉讓。 / 但是,按照有些國家如美國的慣例,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正本提單,而只需提交身份證明,證明自己確系收貨人,承運人即可放貨。這樣一來,出口商便無法控制貨權,會產生錢貨兩空的風險。
      05提單的遺失
      由于海運提單代表物權憑證,誰持有提單就獲得提貨權,那么提單一旦遺失,就會給相關利益方帶來風險。如果托運人遺失了提單,就無法憑單收匯,如果承運人遺失了提單就無法憑單要求托運人支付運費,如果收貨人遺失了提單就無法憑單提貨,總之提單的遺失后果比較嚴重。
      / 再如,在不記名提單中“收貨人”一欄只填寫“to bearer”(提單持有人)或空白,即誰持有提單,誰就可以提取貨物,一旦提單遺失或被竊,然后再轉讓給善意的第三者,或者在無正本提單憑擔保提貨時,極易產生糾紛。
      除了上述主要風險以外,在實際業務中還有一些其他的風險。

      例如,在信用證業務中,由于銀行只憑單付匯,而不審查單據的來源及其真實性,一些不法商人就利用信用證“單據交易、嚴格相符”的特點偽造提單,以騙取貨款,可能貨物根本沒有裝船,或以次充好,蒙騙客戶。

      再如,由于租船提單是一種略式提單,要受租船合同的約束,租船提單并不完全屬于物權憑證,在這種情況下如進口方負責租船,則出口方不易控制貨權;如出口方負責租船,則進口方可能面臨錢貨兩空的風險,對開證行而言,雖然持有提單,但對租船合同不了解,同樣不易掌握貨物。

      又如,在以FOB價格條款成交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有時會出現進口商與貨運代理人利用貨代提單聯合詐騙的現象,貨代把貨代提單給出口商,而把承運人出具的海運提單(船東提單)給進口商,進口商不用付款贖單就可以提貨,而出口商持有貨代提單卻收不到貨款,事后出口商往往找不到貨代或該貨代根本不來國內應訴,這給托運人帶來巨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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