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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貿易融資業務中運輸單據與貨權的風險分析
      發布時間: 2024-01-02 17:40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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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國際結算及貿易融資業務中,我們通常希望通過控制單據達到控制貨權降低授信風險的目的。而運輸單據多種多樣,除海運提單以外還有空運單、鐵路運輸單、公路運輸單、保稅倉單、貨物收據等,何種單據可以掌握貨權,是否擁有全套單據就可以掌握貨權,除單據本身以外,貨權的掌握是否還要考慮其他合同或條約?為便于大家在實務中了解運輸單據的種類及其基本特點,現將常用的運輸單據予以整理,供大家在設計授信方案時參考。

      1、海運提單(Marine/Ocean Bills of Lading)
      海運提單(簡稱“提單”),一種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把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管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收貨人或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在貨物到達目的港之前,提單經背書后可進行轉讓或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通常見到的正本份數是3/3,也有2/2和1/1的,無論正本幾份,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即可提貨,其他正本隨之失效。

      2、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是承運人簽發給發貨人的將貨物運往指定地點、交給指定人的運輸合同證明,有時簡稱海運單。

      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與提單的區別:
      (1)海運單與提單Zui大區別是其不能流通轉讓,貨物只能交給海運單上注明的收貨人。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承運人在卸貨港可以無單放貨,只需辨明收貨人身份。
      (2)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除單據上寫明的收貨人外,他人不能提貨,但可以征得開證行同意,以開證行作為收貨人協助受益人控貨。而提單可以轉讓給任何一個受讓人憑以提貨。
      (3)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的收貨人可以不須提示該單據,即可領取貨物,而提單必須交給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換取貨物。
      (4)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項下銀行不能取得貨物控制權,對銀行的債權沒有保障,而提單對銀行的債權是有保障的。

      3、租船合約(合同)提單(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
      租船合約(合同)提單是利用租船方式進行海上運輸時簽發的并受租船合同約束的提單。通常指租船人向船東租賃整條船進行貨物運輸,船舶沒有固定班期、航線、固定??扛劭冢且砸淮蔚淖獯贤ㄗ饧s)為依據,適合承運一些大宗貨物,如鋼鐵、礦石、糧食、石油及工業原料等。
      租船提單在大宗商品貿易中較為常見,其在作為以提單或貨物擔保時效力是受租船合約限制的,而銀行人員很少去關注租船合約,從而形成租船提單合約下貿易融資業務的較大風險隱患。總結其主要風險點大致如下:
      (1)租船提單為簡式提單,非完整的獨立性文件。
      根據UCP600第22條的規定,除非信用證要求或允許租船合約提單,否則銀行是不接受這一運輸單據的。就是因為租船合約提單通常為簡式提單,只記載貨名、數量、船名、裝貨港、目的港等,其余從略,其他一切條件依照租船合約辦理,非完整的獨立性文件,當提單條款與合約相抵觸時,以租船合約為準,提單條款將失去效力。

      (2)租船合約提單條款不直觀。
      租船合約提單不像海運單的條款可以直接在單據上看到,第三方無法從提單上了解租船合約的內容,容易遭受不測損失。如,租船合約中往往有留置條款,規定如承租人未繳納船費及其他費用時,出租人將保留拒絕交貨的權利,甚至可以拍賣貨物予以抵償。銀行的開證、議付等常以貨物作抵押,如果任憑出租人拍賣而銀行不得知,銀行權益沒有保障。

      (3)復雜的多重當事人。
      租船人有時是租船船東,由其承運貨物,此種情況下,一筆業務就有可能受到雙重租船合約的影響。加之提單可能被轉讓第三者,這就可能構成多重當事人,如船東與租船船東、船東(租船船東)與發貨人、受讓人及提單持有人之間較為復雜的多邊關系及不同責任,一旦出現糾紛,不僅是銀行,貨方有時也難以處理。

      (4)涉及的貨物數量、金額比較大。
      租船合約提單所涉及的貨物數量、金額都比較大,加之租船營運的業務性質,在租船運輸形式中發生海事欺詐的比率要比一般班輪運輸大得多。例如,有時發生為騙取保險金而沉船、縱火焚燒船舶,買賣雙方為騙取銀行貸款而致船舶駛向他處等。

      (5)租船船東逃遁,船主無法完成航程致使貨物可能遭受損失的風險。
      在期租情況下,船主自租船船東處收取部分預付運費后裝船駛往目的港。此時租船船東卻從貨主處取得全部運費后逃遁,船主便無法完成航程。此時若船主與貨主達不成協議,船主則可能試圖出售貨物以抵補他的費用損失。而買方在銀行授信開證,得到表面相符的單據后付款,或受讓人付款購得提單后,由于租船合約提單上述可能存在的風險導致得不到貨物,或一直擔負著得不到貨物或貨物受損失的風險。

      綜上,租船合約提單與海運提單相比,具有一定的風險。特別在大宗商品貿易中,租船運輸也是經常被選擇的運輸方式。但是否接受租船合約提單,要視不同業務情況區別對待。

      4、多式運輸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輸方式的運輸單據即多式運輸單據,同時也是證明多式運輸合約的一份單據,并且在適用法律允許時可被電子數據交換信息代替。

      其以可流通形式和不可流通形式兩種方式發出。多式運輸單據以可流通形式發出的特點是其是物權憑證,Zui初持單人是受益人,背書轉讓給開證行,開證行再背書轉讓給申請人,申請人在尚未將提單提交承運人用來提貨之前,可以持有提單,出售貨物,收取對價,背書轉讓給新的買主,新的買主還可以再轉讓,該運輸單據就在市場流通,憑一張正本單據即可提貨,比較常見的是陸運+海運兩種運輸方式聯合的運輸單據。多式運輸單據以不可流通形式發出,注明指名收貨人,其特點是不提交正本單據,交貨給證明身份的收貨人,不能背書轉讓,單據非物權憑證,Zui后一程運輸方式多為陸運,較少見到空運。

      5、空運單據(Air Waybill, AWB)
      空運單據是在航空運輸方式下,由作為承運人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接受托運人的委托,以飛機裝載貨物進行運輸而簽發的貨運單據。航空運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和貨物收據,不是物權憑證,不能背書轉讓。很多情況下,空運提單并不是提貨的必要條件,收貨人要憑到貨通知辦理提貨。因此航空運單不能控制買方付款,更不能作為提供給銀行的抵押品。

      6、公路、鐵路或內陸水運單據
      (1)公路運輸
      公路貨物運單是公路貨物運輸及運輸代理的合同憑證,是運輸經營者接受貨物并在運輸期間負責保管和據以交付的憑據,也是記錄車輛運行和行業統計的原始憑證。
      公路運輸單據有三種:國際公路運輸協會運單(CMR/Consignment Note)、公路運單(Road waybill)、汽車運輸公司提單(Truck Company’s Bill of Lading)。公路運輸單據不是議付或可轉讓單據,也不是所有權憑證。

      (2)鐵路運單
      鐵路運單是由鐵路運輸承運人簽發的貨運單據,是收、發貨人同鐵路之間的運輸契約。發貨人提交全部貨物并付清應付的全部費用,鐵路部門在運單上加蓋始發站日期印戳,證明貨物已經收到并開始承運,此時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運單副本退還發貨人,可作為賣方向買方結算貨款的主要憑證。運單隨同貨物從始發站到達終點站,Zui后交給收貨人。終點站憑運單上所列明的貨物向收貨人核收運雜費,并點交貨物。鐵路運單非物權憑證,不能轉讓。

      (3)內陸水運單據
      根據布達佩斯內河運輸公約,內陸水運單據是指一種以出具提單、運單或任何其他內陸水運貿易中使用的單據的形式,證明內陸水運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的運輸單據。內陸水運通常是連接空運或海運的運輸一部分,非物權憑證。


      7、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
      快遞收據是由空運公司或快遞公司簽發給托運人,表明收到貨物并將按約定向指定的收貨人交付貨物的運輸單據。
      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是蓋有郵戳的、由郵政當局在收受對外郵寄發送的貨物后簽發給寄件人的單據。
      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均不是物權憑證。


      8、倉單(Warehouse receipt)
      倉單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后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除作為已收取倉儲物的憑證和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外,還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倉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或者用于出質。倉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但需要引起關注的是,由于倉單可以出具多份,要防止貨物所有權人利用各家銀行信息不共享的情況,一批貨物重復質押融資的風險。

      9、LOI(Letter of Indemnity)
      燃料油貿易中常見一種單據。燃料油進口采購貿易中轉手現象非常常見,提單和其他發運單據因貨物的轉賣而在各賣家和買家之間流轉。由于單據流轉到達的時間往往遲于貨物到港的時間,因此在燃料油進口采購貿易中經常會出現貨已到港而正本提單及其他發運單據尚未流轉至Zui終貿易賣家手中的情況,導致燃料油信用證下受益人不能通過銀行提交正本提單和其他發運單據。而燃料油采購特殊的定價方式,要求買方在貨物到港之后的有限的規定時間內定價、付款、提貨。為了解決正本提單的轉讓與付款之間矛盾的問題,信用證項下經常規定允許受益人通過提交保證書(LOI)來代替提單及其他發運單據,并憑發票和保證書(LOI)付款。實務中,信用證下支款有近90%是要求提交保證書(LOI)進行的,所以在燃料油信用證中,難以通過控制提單掌握貨權。

      10、其他單據
      在國內貿易和轉口貿易中還經常會見到貨物收據(Cargo Receipt)、提貨單(Delivery Order)等其他證明貨物收放的單據。貨物收據,當提單在托運人手中時,它是承運人已按提單記載事項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當提單在收貨人手中時,它是承運人接管貨物的終局證據。提貨單是收貨人任正本提單或副本提單隨同有效的擔保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換取的、可向港口裝卸部門提取貨物的憑證。貨物收據(Cargo Receipt)、提貨單(Delivery Order)均無貨權。

      綜上,除海運提單、多式聯運單據Zui后一程為海運、倉單有貨權外,其他單據均無貨權,或受制于其他合約才能判斷是否掌握貨權。

      附表:
      單據名稱
      特點
      貨權
      
      多式聯運單據
      單據包括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
      陸海聯運,后段是海運,有貨權;后段不是海運,無貨權。
      
      海運提單
      包括港至港海運運程,可流通,憑一張正單提單可提貨。
      有貨權
      
      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
      包括港至港海運運程,不可流通,貨交指名收貨人。
      無貨權
      
      租船合約提單
      可流通性受租船合約約束,按租船合約交貨。
      貨權取決于租船合約
      
      空運單據
      僅一種運輸方式的不可流通轉讓的運輸單據,貨交指名收貨人。
      無貨權
      
      公路、鐵路或內河水運單據
      僅一種運輸方式的不可流通轉讓的運輸單據,貨交指名收貨人。
      無貨權
      
      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
      包括郵局或快遞公司發貨的不可流通單據,貨交指名收貨人。
      無貨權
      
      倉單
      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后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可流通轉讓。但由于其可出具多份,要防止重復質押的風險。
      有貨權
      
      LOI
      燃料油貿易項下的一種單據
      無貨權
      
      其他單據
      貨物收據(Cargo Receipt)、提貨單(Delivery Order)等單據
      無貨權
      
      
      在國際結算及貿易融資業務中,我們通常希望通過控制單據達到控制貨權降低授信風險的目的。而運輸單據多種多樣,除海運提單以外還有空運單、鐵路運輸單、公路運輸單、保稅倉單、貨物收據等,何種單據可以掌握貨權,是否擁有全套單據就可以掌握貨權,除單據本身以外,貨權的掌握是否還要考慮其他合同或條約?為便于大家在實務中了解運輸單據的種類及其基本特點,現將常用的運輸單據予以整理,供大家在設計授信方案時參考。

      1、海運提單(Marine/Ocean Bills of Lading)
      海運提單(簡稱“提單”),一種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把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管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收貨人或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在貨物到達目的港之前,提單經背書后可進行轉讓或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通常見到的正本份數是3/3,也有2/2和1/1的,無論正本幾份,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即可提貨,其他正本隨之失效。

      2、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是承運人簽發給發貨人的將貨物運往指定地點、交給指定人的運輸合同證明,有時簡稱海運單。

      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與提單的區別:
      (1)海運單與提單Zui大區別是其不能流通轉讓,貨物只能交給海運單上注明的收貨人。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承運人在卸貨港可以無單放貨,只需辨明收貨人身份。
      (2)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除單據上寫明的收貨人外,他人不能提貨,但可以征得開證行同意,以開證行作為收貨人協助受益人控貨。而提單可以轉讓給任何一個受讓人憑以提貨。
      (3)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的收貨人可以不須提示該單據,即可領取貨物,而提單必須交給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換取貨物。
      (4)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項下銀行不能取得貨物控制權,對銀行的債權沒有保障,而提單對銀行的債權是有保障的。

      3、租船合約(合同)提單(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
      租船合約(合同)提單是利用租船方式進行海上運輸時簽發的并受租船合同約束的提單。通常指租船人向船東租賃整條船進行貨物運輸,船舶沒有固定班期、航線、固定停靠港口,而是以一次的租船合同(租約)為依據,適合承運一些大宗貨物,如鋼鐵、礦石、糧食、石油及工業原料等。
      租船提單在大宗商品貿易中較為常見,其在作為以提單或貨物擔保時效力是受租船合約限制的,而銀行人員很少去關注租船合約,從而形成租船提單合約下貿易融資業務的較大風險隱患??偨Y其主要風險點大致如下:
      (1)租船提單為簡式提單,非完整的獨立性文件。
      根據UCP600第22條的規定,除非信用證要求或允許租船合約提單,否則銀行是不接受這一運輸單據的。就是因為租船合約提單通常為簡式提單,只記載貨名、數量、船名、裝貨港、目的港等,其余從略,其他一切條件依照租船合約辦理,非完整的獨立性文件,當提單條款與合約相抵觸時,以租船合約為準,提單條款將失去效力。

      (2)租船合約提單條款不直觀。
      租船合約提單不像海運單的條款可以直接在單據上看到,第三方無法從提單上了解租船合約的內容,容易遭受不測損失。如,租船合約中往往有留置條款,規定如承租人未繳納船費及其他費用時,出租人將保留拒絕交貨的權利,甚至可以拍賣貨物予以抵償。銀行的開證、議付等常以貨物作抵押,如果任憑出租人拍賣而銀行不得知,銀行權益沒有保障。

      (3)復雜的多重當事人。
      租船人有時是租船船東,由其承運貨物,此種情況下,一筆業務就有可能受到雙重租船合約的影響。加之提單可能被轉讓第三者,這就可能構成多重當事人,如船東與租船船東、船東(租船船東)與發貨人、受讓人及提單持有人之間較為復雜的多邊關系及不同責任,一旦出現糾紛,不僅是銀行,貨方有時也難以處理。

      (4)涉及的貨物數量、金額比較大。
      租船合約提單所涉及的貨物數量、金額都比較大,加之租船營運的業務性質,在租船運輸形式中發生海事欺詐的比率要比一般班輪運輸大得多。例如,有時發生為騙取保險金而沉船、縱火焚燒船舶,買賣雙方為騙取銀行貸款而致船舶駛向他處等。

      (5)租船船東逃遁,船主無法完成航程致使貨物可能遭受損失的風險。
      在期租情況下,船主自租船船東處收取部分預付運費后裝船駛往目的港。此時租船船東卻從貨主處取得全部運費后逃遁,船主便無法完成航程。此時若船主與貨主達不成協議,船主則可能試圖出售貨物以抵補他的費用損失。而買方在銀行授信開證,得到表面相符的單據后付款,或受讓人付款購得提單后,由于租船合約提單上述可能存在的風險導致得不到貨物,或一直擔負著得不到貨物或貨物受損失的風險。

      綜上,租船合約提單與海運提單相比,具有一定的風險。特別在大宗商品貿易中,租船運輸也是經常被選擇的運輸方式。但是否接受租船合約提單,要視不同業務情況區別對待。

      4、多式運輸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輸方式的運輸單據即多式運輸單據,同時也是證明多式運輸合約的一份單據,并且在適用法律允許時可被電子數據交換信息代替。

      其以可流通形式和不可流通形式兩種方式發出。多式運輸單據以可流通形式發出的特點是其是物權憑證,Zui初持單人是受益人,背書轉讓給開證行,開證行再背書轉讓給申請人,申請人在尚未將提單提交承運人用來提貨之前,可以持有提單,出售貨物,收取對價,背書轉讓給新的買主,新的買主還可以再轉讓,該運輸單據就在市場流通,憑一張正本單據即可提貨,比較常見的是陸運+海運兩種運輸方式聯合的運輸單據。多式運輸單據以不可流通形式發出,注明指名收貨人,其特點是不提交正本單據,交貨給證明身份的收貨人,不能背書轉讓,單據非物權憑證,Zui后一程運輸方式多為陸運,較少見到空運。

      5、空運單據(Air Waybill, AWB)
      空運單據是在航空運輸方式下,由作為承運人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接受托運人的委托,以飛機裝載貨物進行運輸而簽發的貨運單據。航空運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和貨物收據,不是物權憑證,不能背書轉讓。很多情況下,空運提單并不是提貨的必要條件,收貨人要憑到貨通知辦理提貨。因此航空運單不能控制買方付款,更不能作為提供給銀行的抵押品。

      6、公路、鐵路或內陸水運單據
      (1)公路運輸
      公路貨物運單是公路貨物運輸及運輸代理的合同憑證,是運輸經營者接受貨物并在運輸期間負責保管和據以交付的憑據,也是記錄車輛運行和行業統計的原始憑證。
      公路運輸單據有三種:國際公路運輸協會運單(CMR/Consignment Note)、公路運單(Road waybill)、汽車運輸公司提單(Truck Company’s Bill of Lading)。公路運輸單據不是議付或可轉讓單據,也不是所有權憑證。

      (2)鐵路運單
      鐵路運單是由鐵路運輸承運人簽發的貨運單據,是收、發貨人同鐵路之間的運輸契約。發貨人提交全部貨物并付清應付的全部費用,鐵路部門在運單上加蓋始發站日期印戳,證明貨物已經收到并開始承運,此時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運單副本退還發貨人,可作為賣方向買方結算貨款的主要憑證。運單隨同貨物從始發站到達終點站,Zui后交給收貨人。終點站憑運單上所列明的貨物向收貨人核收運雜費,并點交貨物。鐵路運單非物權憑證,不能轉讓。

      (3)內陸水運單據
      根據布達佩斯內河運輸公約,內陸水運單據是指一種以出具提單、運單或任何其他內陸水運貿易中使用的單據的形式,證明內陸水運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的運輸單據。內陸水運通常是連接空運或海運的運輸一部分,非物權憑證。


      7、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
      快遞收據是由空運公司或快遞公司簽發給托運人,表明收到貨物并將按約定向指定的收貨人交付貨物的運輸單據。
      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是蓋有郵戳的、由郵政當局在收受對外郵寄發送的貨物后簽發給寄件人的單據。
      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均不是物權憑證。


      8、倉單(Warehouse receipt)
      倉單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后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除作為已收取倉儲物的憑證和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外,還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倉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或者用于出質。倉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但需要引起關注的是,由于倉單可以出具多份,要防止貨物所有權人利用各家銀行信息不共享的情況,一批貨物重復質押融資的風險。

      9、LOI(Letter of Indemnity)
      燃料油貿易中常見一種單據。燃料油進口采購貿易中轉手現象非常常見,提單和其他發運單據因貨物的轉賣而在各賣家和買家之間流轉。由于單據流轉到達的時間往往遲于貨物到港的時間,因此在燃料油進口采購貿易中經常會出現貨已到港而正本提單及其他發運單據尚未流轉至Zui終貿易賣家手中的情況,導致燃料油信用證下受益人不能通過銀行提交正本提單和其他發運單據。而燃料油采購特殊的定價方式,要求買方在貨物到港之后的有限的規定時間內定價、付款、提貨。為了解決正本提單的轉讓與付款之間矛盾的問題,信用證項下經常規定允許受益人通過提交保證書(LOI)來代替提單及其他發運單據,并憑發票和保證書(LOI)付款。實務中,信用證下支款有近90%是要求提交保證書(LOI)進行的,所以在燃料油信用證中,難以通過控制提單掌握貨權。

      10、其他單據
      在國內貿易和轉口貿易中還經常會見到貨物收據(Cargo Receipt)、提貨單(Delivery Order)等其他證明貨物收放的單據。貨物收據,當提單在托運人手中時,它是承運人已按提單記載事項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當提單在收貨人手中時,它是承運人接管貨物的終局證據。提貨單是收貨人任正本提單或副本提單隨同有效的擔保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換取的、可向港口裝卸部門提取貨物的憑證。貨物收據(Cargo Receipt)、提貨單(Delivery Order)均無貨權。

      綜上,除海運提單、多式聯運單據Zui后一程為海運、倉單有貨權外,其他單據均無貨權,或受制于其他合約才能判斷是否掌握貨權。

      附表:
      單據名稱
      特點
      貨權
      
      多式聯運單據
      單據包括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
      陸海聯運,后段是海運,有貨權;后段不是海運,無貨權。
      
      海運提單
      包括港至港海運運程,可流通,憑一張正單提單可提貨。
      有貨權
      
      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
      包括港至港海運運程,不可流通,貨交指名收貨人。
      無貨權
      
      租船合約提單
      可流通性受租船合約約束,按租船合約交貨。
      貨權取決于租船合約
      
      空運單據
      僅一種運輸方式的不可流通轉讓的運輸單據,貨交指名收貨人。
      無貨權
      
      公路、鐵路或內河水運單據
      僅一種運輸方式的不可流通轉讓的運輸單據,貨交指名收貨人。
      無貨權
      
      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
      包括郵局或快遞公司發貨的不可流通單據,貨交指名收貨人。
      無貨權
      
      倉單
      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后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可流通轉讓。但由于其可出具多份,要防止重復質押的風險。
      有貨權
      
      LOI
      燃料油貿易項下的一種單據
      無貨權
      
      其他單據
      貨物收據(Cargo Receipt)、提貨單(Delivery Order)等單據
      無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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