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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進出口申報所需提交的隨附單證資料
      發布時間: 2024-01-05 18:12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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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幫助企業用足用好申報環節相關政策,準確申報、加速通關,根據《關于深入推進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2014年第25號)等相關要求,小編將進出口申報所需隨附單證資料梳理如下。

      01 申報進口貨物
      一、加工貿易及保稅類報關單
      企業向海關申報進口時,屬于加工貿易及保稅類報關單的,合同、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等隨附單證,可不向海關提交。

      二、非加工貿易及保稅類報關單
      企業向海關申報進口時,屬于非加工貿易及保稅類報關單,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等隨附單證,可不向海關提交。
      注意:上述單證,海關審核時如需要再提交。


      02 申報出口貨物
      企業向海關申報出口時(包括各類報關單),合同、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等隨附單證,可不向海關提交。
      注意:上述單證,海關審核時如需要再提交。


      03 特殊貨物:申報出口防疫物資
      隨著防疫物資出口量迅速增長,國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加強監管:
      △《關于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
      △《對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海關總署公告〔2020〕53號,以下簡稱“53號公告”)
      △《關于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公告”)
      企業申報出口貨物屬于防疫物資時,按照申報情形不同,還需按要求提供相關隨附單證。

      情形一:
      符合我國質量標準的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按照“5號公告”要求提交“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可通過“國家藥監局”網站www.nmpa.gov.cn查詢)和“出口醫療物資聲明”(書面或電子聲明均可)。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應為正本或正本掃描件。

      情形二:
      對于未獲得我國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但獲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按照“12號公告”要求,提交“出口醫療物資聲明”,承諾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

      情形三:
      企業出口“53號公告”新增醫療物資,在向海關申報時應注明是否醫用,按照《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的管理類別,建議參照“5號公告”的要求,分別提供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備案證明,以及質量安全聲明。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備案證明應為正本或正本掃描件。

      情形四:
      企業出口申報非醫用口罩時,應當按照“12號公告”要求,提交“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作為隨附單證,確認產品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進口方接受所購產品質量標準且不用于醫用用途。


      特別說明
      1、上述四種情形所涉聲明均由報關單上的“境內發貨人”負責出具;如由報關單上的“生產銷售單位”委托境內發貨人出口的,由生產銷售單位出具質量安全承諾聲明,并提供委托書。海關不接受由申報單位出具的聲明。
      2、上述防疫物資以援外物資形式出口的,由商務部負責管理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在申報出口時提交由商務部、緊急援助部際工作機制領導小組或項目管理機構出具的《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
      3、上述防疫物資以捐贈物資形式出口的,企業申報出口時提交相關的捐贈證明。
      4、進口后復出口的防疫物資,企業申報時應提交藥監部門出具的進口醫療注冊證明及企業質量標準承諾聲明。
      來源:廣州海關、海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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