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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綜保區試點企業稅收新政解析
      發布時間: 2024-01-16 18:06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2022年1月1日,海關總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署令256號”),明確了稅收政策的管理、依據、優惠等事項,并自2022年4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政在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以下簡稱“第29號”)文件的基礎上,集“境內關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選擇性征收關稅、區內維修和跨境電商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為一體,使區內企業按照自身經營需求,有了選擇適合稅收政策的空間。對此,本文以分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稅收政策為亮點,通過闡述區內試點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注意的事項,為今后入區企業掌握相關稅收政策提供參考依據。

      一、綜保區試點企業稅收新亮點
      1、有效解決購銷貨物增值稅發票管理問題
      根據署令256號規定,對進出綜保區的貨物實施“境內關外”管理政策,區內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企業,按照第29號規定執行。即區內企業在綜保區完成備案后,對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可自愿向綜合保稅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海關申請成為試點企業,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上述規定有效地解決了區內企業銷售保稅或加工后的保稅貨物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同時,也解決了試點企業從區外購進貨物、生產設備等取得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的實際情況。

      2、有效解決提供或銷售非貨物類應稅服務開票問題
      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的規定,綜保區內企業提供或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無論發生在區內還是境內區外都是增值稅納稅人,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但增值稅能否抵扣一直存在爭議。對此,署令256號規定,區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試點企業,從事或兼營應稅服務、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可按規定開具增值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其取得對應的進項稅應準予申請抵扣或參與申請留抵退稅。

      3、有效解決區內企業使用水電氣辦理退稅問題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區內企業銷售給區內生產企業(非試點)生產耗用且不向海關報關而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由區內生產企業(非試點)按視同出口申報退(免)稅。在署令256號和第29號政策出臺后,明確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條件,區內生產企業(非試點)可以申請為一般納稅人試點,對此,區內試點企業如果從境內區外購進“水電氣”且用于生產耗用的,在辦理出口退稅資質備案后,可按兩種方式進行處理,一是購進“水電氣”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勾選的,可以進行抵扣但不能用于退稅;二是購進“水電氣”增值稅專用發票勾選退稅的,可視同出口退(免)稅申報,但不能用于進項稅額抵扣。

      4、有效解決區內注冊區外經營企業享受政策的問題
      對于“區內注冊、區外經營”的“虛擬”區內企業,在購銷貨物一般不進、出區域(海關閘口)的,其貨物在購銷過程中,除報關出口外,一般也不涉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綜保區稅收政策。該類企業注冊區內的主要目的是便于非保稅項下貨物貿易的往來,對此,根據署令256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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