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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國際貿易進出口商品的屬性
      發布時間: 2024-01-30 18:07 更新時間: 2024-11-23 08:08



      在了解了國際貿易的基本知識后,還需要了解國際貿易中商品買賣合同的各種條款和商品的數量約束。其中品質條款和包裝條款尤為重要,因為這直接關乎著買賣雙方的自身利益。

      一、品質
      商品的品質是報關人員對進出口貨物、物品進行歸類的基本依據,一般由品名和質量兩部分構成。
      品質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主要條款之一。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合同公約》),賣方交貨必須符合約定的質量,如果賣方交貨不符合約定的品質條件,買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在一定條件下要求修理、減低價款或者交付替代貨物,直至拒收貨物或解除合同。

      (一)品名
      品名即商品的名稱,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商品的自然屬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因而能使某種商品區別于其他商品。在實踐中,商品的命名方法有很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用途、主要原材料或成分、外觀造型、制造工藝等來命名
      品名即商品的名稱,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商品的自然屬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因而能使某種商品區別于其他商品。在實踐中,商品的命名方法有很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用途、主要原材料或成分、外觀造型、制造工藝等來命名。

      (二)質量
      1.質量的表示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表示貨物質量的方法有多種,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兩大類:文字說明表示和樣品表示。
      (1)在用文字說明表示商品質量的方式中,使用Zui廣泛的就是用規格(Specification)來確定質量,如成分、含量、純度、大小等。也可以通過規定商品的等級或標準來確定質量。
      (2)
      實物樣品是從一批商品中抽出來或者由生產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并且能夠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質的少量實物。以樣品所表示的商品品質作為交貨的質量依據,即憑樣賣,該樣品稱為“標準樣品”(Type Sample)。貿易實踐中有時買賣雙方為了發展貿易關系而寄送樣品供對方參考,即所謂“參考樣品”(ReferenceSample),但這種樣品不能作為交貨的質量依據。

      2.質量的機動幅度條款和質量公差
      (1)質量機動幅度條款
      質量機動幅度條款是指為了避免質量條款的規定過于嚴格造成賣方交貨困難,在合國中確定對特定質量指標在一定幅度內可以機動。質量機動幅度主要適用于初級產品以及某些工業制成品的質量指標。其具體方法大致有以下幾種:規定范圍,如“棉布,闊度 39/40”;規定極限,如“魚粉,蛋白質55%以上”;規定上下差異,如“灰鴨毛,含絨量18%,允許上下 1%”。
      (2)質量公差
      在工業品生產過程中,對產品的質量指標產生一定的誤差有時難以避免,如對手表以允許其有一定的走時誤差。這種被國際同行業公認的允許產品品質出現的差異即為“質量公差”(QualityTolerance),交貨質量在此范圍內即可認為與合同相符。一般來說,質量公差為國際同行業公認,因此無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但如果國際同行業對特定指標并沒有公認的公差,或者雙方對質量公差存在不同理解,應在合同中具體約定公差的內容。
      賣方交貨質量在機動幅度或質量公差的范圍內,一般按照合同單價計價,但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按照質量不同增減價格的條款。


      二、數量
      (一)數量的計算
      在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數量計算方法有6種:按重量(Weight)計量、按容積(Capacity)計量、按個數(Number)計量、按長度(Length)計量、按面積(Area)計量、按體積(Volume)計量。
      1.毛重、凈重、實際重量的關系
      (1)毛重=凈重+外包裝重量(重)
      (2)凈重=毛重-外包裝重量(皮重)
      (3)重量=-內量包雜物重量
      在國際貿易中,如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按照慣例應當按照“凈重”計算重量和價格

      2.皮重的類型
      (1)實際皮重:將整批商品的包裝逐一過磅,算出每件包裝的重量和總重量;
      (2)平均皮重:從部商品中取出幾件,稱其包裝的重量,除以抽取的件數,得出均數,再乘以總件數,算出全部包裝重量:
      (3)習慣皮重:按照市場已公認的規格化的包裝計算,即用標準單件皮重乘以總件數;
      (4)約定皮重:按照買賣雙方事先約定的皮重作為計算的基礎

      (二)數量機動幅度條款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些商品受本身特性、生產、運輸或包裝等條件的限制,在實際交貨時不易jingque計算。為了便于合同的順利履行,減少爭議,買賣雙方通常要在合同制定時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條款,這種條款一般稱為“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所謂溢短裝條款,是指在規定具體數量的同時,再在合同中規定允許多裝或少裝的一定百分比。賣方交貨的數量只要在允許增減的范圍內即為符合合同有關交貨數量的規定。例如在合同中規定“裝運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Shipment Quantity 5% more or less allowed)。溢短裝條款也稱為增減條款(plusorminusclause),在使用時只要在增減幅度前加上“±’符號即可。


      三、包裝
      包裝條款也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之一,按照合同規定的包裝要求提交貨物是賣方的主要義務之一。包裝條款一般包括包裝的方式和包裝的標志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
      根據包裝在貨物流通過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可分為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兩大類。
      1.運輸包裝
      運輸包裝又稱大包裝或者外包裝,作用在于保護貨物在運輸中不被損壞或散失,并且方便貨物的搬運和儲存。
      (1)包裝的方式
      在進出口貿易中,根據貨物種類和特點的不同,對包裝方式的要求也不盡相同。通有箱(case)、袋(bag)、包(bale)、桶(drum)、集裝箱(container)、托盤(palle等。此外,對于可以自行成件的商品,如圓鋼、鋼板、木材,在運輸過程中,只需加以扎即可的,即為裸裝(nudepack);對于大宗的液態或者成粉、粒、塊狀的商品,如煤炭、礦砂、糧食、石油等,可直接裝入運輸工具內運送的,即為散裝(inbulk)。根據不同的包裝方式,買賣雙方還會對包裝的材料作出規定。目前,進出口貿易中常用的包裝材料一般分為紙包裝、金屬包裝、塑料包裝、木制品包裝、玻璃制品包裝、陶瓷制品包裝和其他一些特殊材料包裝等。
      (2)包裝的標志
      貨物包裝的標志是為了方便貨物的識別、運輸、倉儲、檢驗和交接,防止錯發、錯運、錯提貨物,而在商品的外包裝上標明或刷寫的標志。按其作用的不同,可分為運輸標志、指示性標志和警告性標志。

      2.銷售包裝
      銷售包裝又稱小包裝、內包裝,其作用除保護商品外,更重要的是美化商品,便于商家銷售和消費者購買。
      商品的銷售包裝上通常標明條形碼。條形碼是由一組粗細間隔不等的平行線條及其應的數字組成的標記,通過計算機系統可以判斷出該商品的生產國別或地區、生產廠家品種規格和售價等一系列有關該產品的信息。

      (二)定牌和中性包裝
      1.定牌
      定牌是指買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標或者牌號。采用定牌是了利用買方或者其品牌的聲譽,擴大商品銷路。采用定牌的中國出口商品,一般要標“中國制造”。

      2.中性包裝
      中性包裝(Neutral Packing)是指在出口商品和內外包裝上不注明生產國別的包裝,主要是為了適應國外市場的特殊需要,如轉口銷售,或者為了打破某些進口國家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中性包裝又有定牌中性和無牌中性。定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標、牌號,但不注明生產國別。無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裝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標、牌號,也不注明生產國別。

      來源:關務無憂

      在了解了國際貿易的基本知識后,還需要了解國際貿易中商品買賣合同的各種條款和商品的數量約束。其中品質條款和包裝條款尤為重要,因為這直接關乎著買賣雙方的自身利益。

      一、品質
      商品的品質是報關人員對進出口貨物、物品進行歸類的基本依據,一般由品名和質量兩部分構成。
      品質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主要條款之一。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合同公約》),賣方交貨必須符合約定的質量,如果賣方交貨不符合約定的品質條件,買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在一定條件下要求修理、減低價款或者交付替代貨物,直至拒收貨物或解除合同。

      (一)品名
      品名即商品的名稱,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商品的自然屬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因而能使某種商品區別于其他商品。在實踐中,商品的命名方法有很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用途、主要原材料或成分、外觀造型、制造工藝等來命名
      品名即商品的名稱,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商品的自然屬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因而能使某種商品區別于其他商品。在實踐中,商品的命名方法有很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用途、主要原材料或成分、外觀造型、制造工藝等來命名。

      (二)質量
      1.質量的表示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表示貨物質量的方法有多種,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兩大類:文字說明表示和樣品表示。
      (1)在用文字說明表示商品質量的方式中,使用Zui廣泛的就是用規格(Specification)來確定質量,如成分、含量、純度、大小等。也可以通過規定商品的等級或標準來確定質量。
      (2)
      實物樣品是從一批商品中抽出來或者由生產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并且能夠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質的少量實物。以樣品所表示的商品品質作為交貨的質量依據,即憑樣賣,該樣品稱為“標準樣品”(Type Sample)。貿易實踐中有時買賣雙方為了發展貿易關系而寄送樣品供對方參考,即所謂“參考樣品”(ReferenceSample),但這種樣品不能作為交貨的質量依據。

      2.質量的機動幅度條款和質量公差
      (1)質量機動幅度條款
      質量機動幅度條款是指為了避免質量條款的規定過于嚴格造成賣方交貨困難,在合國中確定對特定質量指標在一定幅度內可以機動。質量機動幅度主要適用于初級產品以及某些工業制成品的質量指標。其具體方法大致有以下幾種:規定范圍,如“棉布,闊度 39/40”;規定極限,如“魚粉,蛋白質55%以上”;規定上下差異,如“灰鴨毛,含絨量18%,允許上下 1%”。
      (2)質量公差
      在工業品生產過程中,對產品的質量指標產生一定的誤差有時難以避免,如對手表以允許其有一定的走時誤差。這種被國際同行業公認的允許產品品質出現的差異即為“質量公差”(QualityTolerance),交貨質量在此范圍內即可認為與合同相符。一般來說,質量公差為國際同行業公認,因此無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但如果國際同行業對特定指標并沒有公認的公差,或者雙方對質量公差存在不同理解,應在合同中具體約定公差的內容。
      賣方交貨質量在機動幅度或質量公差的范圍內,一般按照合同單價計價,但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按照質量不同增減價格的條款。


      二、數量
      (一)數量的計算
      在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數量計算方法有6種:按重量(Weight)計量、按容積(Capacity)計量、按個數(Number)計量、按長度(Length)計量、按面積(Area)計量、按體積(Volume)計量。
      1.毛重、凈重、實際重量的關系
      (1)毛重=凈重+外包裝重量(重)
      (2)凈重=毛重-外包裝重量(皮重)
      (3)重量=-內量包雜物重量
      在國際貿易中,如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按照慣例應當按照“凈重”計算重量和價格

      2.皮重的類型
      (1)實際皮重:將整批商品的包裝逐一過磅,算出每件包裝的重量和總重量;
      (2)平均皮重:從部商品中取出幾件,稱其包裝的重量,除以抽取的件數,得出均數,再乘以總件數,算出全部包裝重量:
      (3)習慣皮重:按照市場已公認的規格化的包裝計算,即用標準單件皮重乘以總件數;
      (4)約定皮重:按照買賣雙方事先約定的皮重作為計算的基礎

      (二)數量機動幅度條款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些商品受本身特性、生產、運輸或包裝等條件的限制,在實際交貨時不易jingque計算。為了便于合同的順利履行,減少爭議,買賣雙方通常要在合同制定時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條款,這種條款一般稱為“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所謂溢短裝條款,是指在規定具體數量的同時,再在合同中規定允許多裝或少裝的一定百分比。賣方交貨的數量只要在允許增減的范圍內即為符合合同有關交貨數量的規定。例如在合同中規定“裝運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Shipment Quantity 5% more or less allowed)。溢短裝條款也稱為增減條款(plusorminusclause),在使用時只要在增減幅度前加上“±’符號即可。


      三、包裝
      包裝條款也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之一,按照合同規定的包裝要求提交貨物是賣方的主要義務之一。包裝條款一般包括包裝的方式和包裝的標志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
      根據包裝在貨物流通過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可分為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兩大類。
      1.運輸包裝
      運輸包裝又稱大包裝或者外包裝,作用在于保護貨物在運輸中不被損壞或散失,并且方便貨物的搬運和儲存。
      (1)包裝的方式
      在進出口貿易中,根據貨物種類和特點的不同,對包裝方式的要求也不盡相同。通有箱(case)、袋(bag)、包(bale)、桶(drum)、集裝箱(container)、托盤(palle等。此外,對于可以自行成件的商品,如圓鋼、鋼板、木材,在運輸過程中,只需加以扎即可的,即為裸裝(nudepack);對于大宗的液態或者成粉、粒、塊狀的商品,如煤炭、礦砂、糧食、石油等,可直接裝入運輸工具內運送的,即為散裝(inbulk)。根據不同的包裝方式,買賣雙方還會對包裝的材料作出規定。目前,進出口貿易中常用的包裝材料一般分為紙包裝、金屬包裝、塑料包裝、木制品包裝、玻璃制品包裝、陶瓷制品包裝和其他一些特殊材料包裝等。
      (2)包裝的標志
      貨物包裝的標志是為了方便貨物的識別、運輸、倉儲、檢驗和交接,防止錯發、錯運、錯提貨物,而在商品的外包裝上標明或刷寫的標志。按其作用的不同,可分為運輸標志、指示性標志和警告性標志。

      2.銷售包裝
      銷售包裝又稱小包裝、內包裝,其作用除保護商品外,更重要的是美化商品,便于商家銷售和消費者購買。
      商品的銷售包裝上通常標明條形碼。條形碼是由一組粗細間隔不等的平行線條及其應的數字組成的標記,通過計算機系統可以判斷出該商品的生產國別或地區、生產廠家品種規格和售價等一系列有關該產品的信息。

      (二)定牌和中性包裝
      1.定牌
      定牌是指買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標或者牌號。采用定牌是了利用買方或者其品牌的聲譽,擴大商品銷路。采用定牌的中國出口商品,一般要標“中國制造”。

      2.中性包裝
      中性包裝(Neutral Packing)是指在出口商品和內外包裝上不注明生產國別的包裝,主要是為了適應國外市場的特殊需要,如轉口銷售,或者為了打破某些進口國家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中性包裝又有定牌中性和無牌中性。定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標、牌號,但不注明生產國別。無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裝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標、牌號,也不注明生產國別。

      來源:關務無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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