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范所稱的國際貿易融資,是指銀行為進出口商提供的與進出口貿易相關的短期融資或信用便利。
國際貿易融資可以分為進口貿易融資、出口貿易融資和轉口貿易融資等。在進口貿易融資中,主要包括開立信用證、進口押匯和進口代付等業務。在出口貿易融資中,則包括打包貸款、出口押匯、出口商業發票融資、出口信保融資、福費廷和出口代付等業務。如果各行業務品種名稱不同,或存在組合型貿易融資業務,則適用“穿透原則”,即根據業務的實質適用相應的業務審核規范。
一、進出口信用證開證
1、定義
進口信用證開證是指銀行憑客戶授信額度或單筆授信為其辦理對外開立進口信用證的業務。
2、客戶準入
已辦理貨物貿易名錄登記企業。
3、審核材料
開證申請書
進口合同
《登記表》(B類企業[1];C類企業必須提供)
4、審核要點
1.按照國際結算慣例審核開證申請書和進口合同,兩者金額、貨物、收付款人等關鍵信息應一致。
2.開證申請人與進口合同約定進口單位。代理進口業務按“誰進口誰付匯”的原則,由代理方負責進口、開證、付匯,委托方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委托方不得購匯。
3.在進口合同上簽注開證日期、金額,加蓋業務印章后復印留存(留存正本的無需)。
4.B類企業在開證時進行電子數據核查,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在進口付匯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額”和“本次核注幣種”欄錄入企業開證金額(按照溢裝后的Zui大金額)與相應幣種,未超過付匯額度的,系統自動扣減對應進口可付匯額度。
5.對于憑《登記表》辦理的業務,應在監測系統查詢并核對相應《登記表》電子信息;在《登記表》有效期內,按照《登記表》注明的業務類別、結算方式和“外匯局登記情況”,在登記金額范圍內為企業辦理相關業務,并通過監測系統簽注《登記表》使用情況,在開證時簽注付款金額,在信用證實際付款時補簽注申報單號。
6. C類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
7.深入了解基礎交易背景情況,開證需求真實合理,基礎交易符合貨物貿易業務規定,交易商品應屬于客戶正常經營范圍。
5、風險提示
對下列開立進口信用證業務,銀行應加強盡職審查并審慎辦理:
1.開證金額、付款期限明顯超出客戶實際經營需要,開證幣種與客戶實際經營需要明顯不匹配。
2.開證的交易標的物涉及投機炒作、價格波動大等大宗敏感商品。
3.交易對手為關聯企業。
4.對貨權歸屬無法做出準確判斷的。
二、進口貿易融資業務
1、業務定義
進口貿易融資業務是指銀行在收到進口信用證、進口代收或匯出匯款項下客戶提供的相關單據后,由銀行自身或聯合境內外機構向進口商提供的用于支付該信用證、代收或匯款項下進口貨款的短期資金融通。包括但不限于進口押匯、進口代付等業務品種。
2、客戶準入
貨物貿易A類和B類企業,C類企業僅可辦理90天以下(含)的貿易融資業務。
3、審核材料
1.信用證項下進口貿易融資單據要求
(1)信用證及修改正本;
(2)貿易合同;
(3)商業發票;
(4)正本運輸單據;
(5)如已提貨應提交報關單/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未提貨的應在提貨后補充提交。
2.進口代收項下進口貿易融資單據要求
(1)貿易合同;
(2)商業發票;
(3)正本運輸單據;
(4)如已提貨應提交報關單/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未提貨的應在提貨后補充提交。
3.匯款項下進口貿易融資單據要求
(1)貿易合同;
(2)商業發票;
(3)正本運輸單據(如有)/副本運輸單據;
(4)如已提貨應提交報關單/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未提貨的應在提貨后補充提交;
(5)對于預付貨款項下匯出匯款融資,要求客戶承諾貨到時提交報關單/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核實報關單等單據與申請時提交的合同、發票是否匹配,如不相符應要求客戶提前償還融資。
4、審核要點
1.真實性和一致性審核
(1)核對貿易項下相關單據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2)審核貿易單據的一致性和關聯性,分析各單據的日期、金額、貨物等關鍵信息之間是否矛盾。
(3)在對初次辦理業務的客戶或對本筆貿易存疑的情況下,可要求客戶補充提交本筆貿易下涉及的其他單據,并對單據之間的邏輯關系進行分析。
(4)對于交易對手為關聯企業的,參考市場價格判斷交易價格是否公允,并通過監控資金流向、查驗交易單據等方式核實合同執行的真實性。
2.合理性審核
(1)貿易項下結算方式、履約期限和商品價格等關鍵要素是否符合貿易慣例,是否與歷史交易記錄匹配。
(2)融資金額應遵循實需原則且與客戶應付款金額相匹配,與客戶生產經營能力相匹配。
(3)融資期限應與貿易周期匹配。應防止進口貿易融資期限過長,導致客戶銷售回款后不及時歸還貸款或挪作他用。
(4)客戶進口貿易的單據要求及單據交遞方式是否合理,是否與以往歷史單據流相吻合,單據是否符合相關行業慣例。
3.其他要求
(1)可在客戶提交的正本運輸單據上簽注融資信息(含融資期限、金額、融資日期),并留存相關單據正本或復印件,防范重復融資。
(2)對于在融資申請時確實無法提供報關單的,須在融資后合理期限內提交,如不能及時提交,應要求客戶提前償還融資。
(3)辦理同業代付業務時,委托行應在申請時將客戶提交的單據復印件一并提供給受托行,供受托行審核。在雙方的委托或合作協議中應明確責任劃分。
(4)貨權質押項下的融資金額還應根據質押物價值合理確定,可參考現貨和期貨市場的價格評估質押貨物價值。
4.關注客戶不得辦理預付貨款項下貿易融資。
5.信用證、代收、匯款項下融資及海外代付融資資金原則上用于支付貨款,不得挪作他用。
5、風險提示
對下列進口融資業務,銀行應加強盡職審查并審慎辦理:
1.融資金額、期限、幣種等明顯與客戶實際經營不匹配。
2.融資的交易標的物涉及投機炒作、價格波動大等大宗敏感商品。
3.交易對手為關聯企業。
4.對貨權歸屬無法做出準確判斷的。
5.預付貨款項下融資業務。
三、出口出貨前貿易融資業務
1、業務定義
出口出貨前貿易融資業務是指出口企業憑符合條件的正本信用證或合同(訂單),向銀行申請用于出口貨物備料、生產和裝運等履約活動的短期貿易融資。包括但不限于打包貸款、訂單融資等業務品種。
2、客戶準入
貨物貿易A類和B類企業,C類企業僅可辦理90天以下(含)的業務。
3、審核材料
1.信用證項下出口出貨前融資單據要求。
(1)信用證及修改正本;
(2)貿易合同;
(3)出口批文或出口許可證(如需)。
2.托收及匯款項下出口出貨前融資單據要求。
(1)貿易合同;
(2)出口批文或出口許可證(如需)。
4、審核要點
1.真實性和一致性審核
(1)核對貿易項下相關單據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2)審核貿易單據的一致性和關聯性,分析各單據的日期、金額、貨物等關鍵信息之間是否矛盾。
(3)在對初次辦理業務的客戶或對本筆貿易存疑的情況下,可要求客戶補充提交本筆貿易下涉及的其他單據,并對單據之間的邏輯關系進行分析。
(4)出口商品是否屬于客戶經營范圍,商品定價是否合理,能否按質、按量、按期交貨。
2.合理性審核
(1)貿易項下結算方式、履約期限和商品價格等關鍵要素是否符合貿易慣例,是否與歷史交易記錄匹配。
(2)融資金額應遵循實需原則且與客戶信用證/訂單金額相匹配,與客戶生產經營能力相匹配。
(3)融資期限應與生產經營及備貨周期匹配。
3.其他要求
(1)在客戶提交的正本信用證/合同/訂單上簽注融資信息(含融資期限、金額、融資日期),并留存相關單據正本或復印件,防范重復融資。
(2)出口商品數量及價格是否穩定。審慎為價格波動較大或屬于鮮活、易變質、季節性較強的出口商品辦理融資。
(3)企業歷史有無逾期收匯、未收匯情況。
(4)通過同業代付辦理出口出貨前融資時,委托行應在申請時將客戶提交的單據復印件一并提供給受托行,供受托行審核。在雙方的委托或合作協議中應明確責任劃分。
4.對關注客戶,應要求企業出口后補交報關單/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5.企業可根據分批采購需求在一筆訂單項下分次進行訂單融資。對于關聯交易項下訂單融資,應從歷史交易記錄、價格公允性、資金流向等方面,對交易背景的真實性和關聯交易的合理性加強盡職審查并審慎辦理。
5、風險提示
加強貸后管理,及時了解和掌握客戶的生產、備貨情況,監督融資款項使用,確保??顚S?,對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停止辦理融資:
1.經常取消訂單,且無法給出合理解釋;
2.未按合同期限交貨;
3.出口商品質量不穩定或價格出現較大波動。
4. 根據現行法規,B類企業在監管期內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的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四、出口出貨后貿易融資業務
1、業務定義
出口出貨后貿易融資業務是指出口企業將全套出口單據提交銀行,銀行按照票面金額的一定比例為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貿易融資業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押匯、出口商票融資、福費廷及出口信保融資等業務品種。
2、客戶準入
貨物貿易A類和B類企業,C類企業僅可辦理90天以下(含)的業務。
3、審核材料
1.信用證項下出口出貨后融資單據
(1)信用證及修改正本;
(2)貿易合同;
(3)信用證項下全套正本單據(或復印件);
(4)報關單;
(5)出口批文或出口許可證(如需)。
2.托收項下出口出貨后融資單據
(1)貿易合同;
(2)商業發票;
(3)正本運輸單據(如有/副本);
(4)報關單;
(5)出口批文或出口許可證(如需)。
3.匯款項下出口出貨后融資單據
(1)貿易合同;
(2)商業發票;
(3)正本運輸單據(如有/副本);
(4)報關單;
(5)出口批文或出口許可證(如需)。
4、審核要點
1.真實性和一致性審核
(1)核對貿易項下相關單據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2)審核貿易單據的一致性和關聯性,分析各單據的日期、金額、貨物等關鍵信息之間是否矛盾。
(3)在對初次辦理業務的客戶或對本筆貿易存疑的情況下,可要求客戶補充提交本筆貿易下涉及的其他單據,并對單據之間的邏輯關系進行分析。
(4)應收賬款應無任何瑕疵,債權真實、合法、有效和完整??蛻粑磳召~款轉讓給第三方或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不存在被第三方主張抵消、代位權等權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強制措施的情形。
2.合理性審核
(1)貿易項下結算方式、履約期限和商品價格等關鍵要素是否符合貿易慣例,是否與歷史交易記錄匹配。
(2)融資金額應遵循實需原則且與客戶應收款金額相匹配,與客戶生產經營能力相匹配。
(3)融資期限應與貿易周期匹配。
(4)客戶出口貿易的單據要求及單據交遞方式是否合理,是否與以往歷史單據流相吻合,單據是否符合相關行業慣例。
3.其他要求
(1)可在客戶提交的正本運輸單據上簽注融資信息(含融資期限、金額、融資日期),并留存相關單據正本或復印件,防范重復融資。
(2)對于在融資申請時確實無法提供報關單的,須在融資后合理期限內提交,如不能及時提交,應要求客戶提前償還融資。
(3)通過同業代付辦理出口出貨后融資時,委托行應在申請時將客戶提交的單據復印件一并提供給受托行,供受托行審核。在雙方的委托或合作協議中應明確責任劃分。
(4)對于福費廷業務,由于銀行無追索權的買入因商品交易產生的已由金融機構承兌/保付的未到期債權,嚴格審核單據時,必須確保債權轉讓條款或背書清楚、完整、有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5、風險提示
1.通過各種途徑,包括查詢企業海關出口量、企業財務報表等信息,分析企業是否存在重復融資、過渡融資等情況。
2.關注企業歷史應收賬款、逾期收匯等信息,了解企業歷史資金回籠周期與融資期限是否匹配。
3.審慎為異地企業、輔導期企業、出口量與注冊資本嚴重背離等異常企業辦理融資。
4.根據現行法規,B類企業在監管期內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的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五、轉口貿易融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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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業務定義
轉口貿易融資業務指銀行為轉口貿易客戶(包含離岸轉手買賣及收支申報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在進出口環節辦理的各類貿易融資業務。主要有開立信用證、提單轉賣項下轉口貿易融資、境內倉單轉賣項下轉口貿易融資。其中:提單轉賣項下轉口貿易融資是指在境內企業與境外客戶簽訂購貨商品合同,向境外客戶開立信用證或付款后取得提單所有權,在未實施進口報關或進境備案前向其他境外或境內買家背書轉讓提單的轉口貿易結構中,銀行為企業提供的短期資金融通。境內倉單轉賣項下轉口貿易融資是指在境內企業與境外客戶簽訂購貨商品合同,向境外客戶開立信用證或付款后取得境外企業存放在境內保稅倉庫的貨物所有權后,向其他買家轉讓倉單的轉口貿易結構中,銀行為企業提供的短期資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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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戶準入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客戶:貨物貿易A類企業;應有1年(含)以上的轉口貿易經營歷史記錄,主營產品、交易對手穩定、明確;近1年內未被外匯局或其他監管部門列入負面監管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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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核材料
1.信用證開證
(1)開證申請書;
(2)同一貨物項下購銷合同。
2.提單轉賣項下轉口貿易融資
(1)正本購/銷合同;
(2)買/賣發票;
(3)全套正本提單。
3.境內倉單轉賣項下轉口貿易融資
(1)正本購/銷合同;
(2)買/賣發票;
(3)正本倉單;
(4)進/出境備案清單/保稅間貨物報關單;
(5)正本倉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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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審核要點
1.貿易背景真實性:業務人員應重點審核提單/倉單真實性,可通過國際提單查詢機構、船公司網站、倉儲公司或實地走訪倉儲公司等方式查詢驗證提單的真實性,以及提單背書的連續性(非指定性抬頭提單除外)及提單所有人,并審核原產地證明、保險單據等單據(如有)的一致性。比對海事查詢服務查詢船舶動態與提單的各項要素,審核是否相符,確認客戶對貨物的所有權,應注意記名提單不可以轉讓。
2.融資合理性:重點審核轉口收支賬期與融資期限是否匹配,商品購銷價格是否背離市場趨勢,提單或倉單是否已被簽注過融資信息,背書是否連續,只要背書連續且清晰表明融資信息(包括融資主體,融資時間,金額以及融資銀行的信息)的可予以辦理。
3.關聯交易審核:應重點關注融資企業上下游交易對手是否存在內在關聯關系,并利用循環交易項下多次融資,一經發現應審慎辦理融資。
4.開立信用證時,應按照國際慣例審核開證申請書和合同,兩者金額、貨物、收付款人等關鍵信息應一致。信用證單證條款應包括物權憑證(全套正本運輸單據或倉單),不接受已經簽注的提單或倉單。在同一貨物項下購銷合同上簽注開證日期、金額,加蓋業務印章后復印留存(留存正本的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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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風險提示
1.企業轉口貿易融資期限應與轉口收支賬期嚴格匹配,融資期限不應超過收支期限缺口,銀行為客戶辦理轉口貿易融資應重點審核回款賬期與融資期限是否匹配。轉口貿易Zui長融資期限不應超過1年。
2.銀行對企業轉口項下銷售回籠資金應加強監控,銷售回款應用于進口項下付款、歸還融資款或存入還款保證金賬戶,不應流入定期存款、理財產品賬戶等收益性賬戶。
3.對于轉口項下商品購買價格平于或高于銷售價格的,如與商品市場價格變動趨勢不符,且客戶不能做出合理說明,銀行應審慎或拒絕辦理融資。
4.銀行辦理轉口貿易融資應通過有效途徑核驗物權單據的真實性,可在物權憑證上簽注融資信息(含融資期限、金額、融資日期)。對于無法核實真實性的物權憑證,應審慎辦理融資。
5.銀行應關注轉口貿易交易對手,對于購、銷交易對手存在關聯關系,甚至與同一家企業反復循環交易的,要從嚴審核審慎辦理業務。
6.銀行不應接受金融同業(含銀行和非銀行類)擔保和本行異地(含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擔保為客戶辦理轉口貿易融資(含開證等表外融資)。上述擔保含存單質押、理財產品質押、銀行chengduihuipiao質押、保證擔保、押品代管、保函、協議擔保等,或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擔保。
7.對交易標的物為大宗商品、高價值、易運輸等敏感商品(如貴金屬、電子產品等)的轉口貿易,銀行應加強交易背景真實性審核,審慎辦理此類業務。
來源|成方鏈
本規范所稱的國際貿易融資,是指銀行為進出口商提供的與進出口貿易相關的短期融資或信用便利。
國際貿易融資可以分為進口貿易融資、出口貿易融資和轉口貿易融資等。在進口貿易融資中,主要包括開立信用證、進口押匯和進口代付等業務。在出口貿易融資中,則包括打包貸款、出口押匯、出口商業發票融資、出口信保融資、福費廷和出口代付等業務。如果各行業務品種名稱不同,或存在組合型貿易融資業務,則適用“穿透原則”,即根據業務的實質適用相應的業務審核規范。
一、進出口信用證開證
1、定義
進口信用證開證是指銀行憑客戶授信額度或單筆授信為其辦理對外開立進口信用證的業務。
2、客戶準入
已辦理貨物貿易名錄登記企業。
3、審核材料
開證申請書
進口合同
《登記表》(B類企業[1];C類企業必須提供)
4、審核要點
1.按照國際結算慣例審核開證申請書和進口合同,兩者金額、貨物、收付款人等關鍵信息應一致。
2.開證申請人與進口合同約定進口單位。代理進口業務按“誰進口誰付匯”的原則,由代理方負責進口、開證、付匯,委托方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委托方不得購匯。
3.在進口合同上簽注開證日期、金額,加蓋業務印章后復印留存(留存正本的無需)。
4.B類企業在開證時進行電子數據核查,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在進口付匯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額”和“本次核注幣種”欄錄入企業開證金額(按照溢裝后的Zui大金額)與相應幣種,未超過付匯額度的,系統自動扣減對應進口可付匯額度。
5.對于憑《登記表》辦理的業務,應在監測系統查詢并核對相應《登記表》電子信息;在《登記表》有效期內,按照《登記表》注明的業務類別、結算方式和“外匯局登記情況”,在登記金額范圍內為企業辦理相關業務,并通過監測系統簽注《登記表》使用情況,在開證時簽注付款金額,在信用證實際付款時補簽注申報單號。
6. C類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
7.深入了解基礎交易背景情況,開證需求真實合理,基礎交易符合貨物貿易業務規定,交易商品應屬于客戶正常經營范圍。
5、風險提示
對下列開立進口信用證業務,銀行應加強盡職審查并審慎辦理:
1.開證金額、付款期限明顯超出客戶實際經營需要,開證幣種與客戶實際經營需要明顯不匹配。
2.開證的交易標的物涉及投機炒作、價格波動大等大宗敏感商品。
3.交易對手為關聯企業。
4.對貨權歸屬無法做出準確判斷的。
二、進口貿易融資業務
1、業務定義
進口貿易融資業務是指銀行在收到進口信用證、進口代收或匯出匯款項下客戶提供的相關單據后,由銀行自身或聯合境內外機構向進口商提供的用于支付該信用證、代收或匯款項下進口貨款的短期資金融通。包括但不限于進口押匯、進口代付等業務品種。
2、客戶準入
貨物貿易A類和B類企業,C類企業僅可辦理90天以下(含)的貿易融資業務。
3、審核材料
1.信用證項下進口貿易融資單據要求
(1)信用證及修改正本;
(2)貿易合同;
(3)商業發票;
(4)正本運輸單據;
(5)如已提貨應提交報關單/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未提貨的應在提貨后補充提交。
2.進口代收項下進口貿易融資單據要求
(1)貿易合同;
(2)商業發票;
(3)正本運輸單據;
(4)如已提貨應提交報關單/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未提貨的應在提貨后補充提交。
3.匯款項下進口貿易融資單據要求
(1)貿易合同;
(2)商業發票;
(3)正本運輸單據(如有)/副本運輸單據;
(4)如已提貨應提交報關單/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未提貨的應在提貨后補充提交;
(5)對于預付貨款項下匯出匯款融資,要求客戶承諾貨到時提交報關單/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核實報關單等單據與申請時提交的合同、發票是否匹配,如不相符應要求客戶提前償還融資。
4、審核要點
1.真實性和一致性審核
(1)核對貿易項下相關單據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2)審核貿易單據的一致性和關聯性,分析各單據的日期、金額、貨物等關鍵信息之間是否矛盾。
(3)在對初次辦理業務的客戶或對本筆貿易存疑的情況下,可要求客戶補充提交本筆貿易下涉及的其他單據,并對單據之間的邏輯關系進行分析。
(4)對于交易對手為關聯企業的,參考市場價格判斷交易價格是否公允,并通過監控資金流向、查驗交易單據等方式核實合同執行的真實性。
2.合理性審核
(1)貿易項下結算方式、履約期限和商品價格等關鍵要素是否符合貿易慣例,是否與歷史交易記錄匹配。
(2)融資金額應遵循實需原則且與客戶應付款金額相匹配,與客戶生產經營能力相匹配。
(3)融資期限應與貿易周期匹配。應防止進口貿易融資期限過長,導致客戶銷售回款后不及時歸還貸款或挪作他用。
(4)客戶進口貿易的單據要求及單據交遞方式是否合理,是否與以往歷史單據流相吻合,單據是否符合相關行業慣例。
3.其他要求
(1)可在客戶提交的正本運輸單據上簽注融資信息(含融資期限、金額、融資日期),并留存相關單據正本或復印件,防范重復融資。
(2)對于在融資申請時確實無法提供報關單的,須在融資后合理期限內提交,如不能及時提交,應要求客戶提前償還融資。
(3)辦理同業代付業務時,委托行應在申請時將客戶提交的單據復印件一并提供給受托行,供受托行審核。在雙方的委托或合作協議中應明確責任劃分。
(4)貨權質押項下的融資金額還應根據質押物價值合理確定,可參考現貨和期貨市場的價格評估質押貨物價值。
4.關注客戶不得辦理預付貨款項下貿易融資。
5.信用證、代收、匯款項下融資及海外代付融資資金原則上用于支付貨款,不得挪作他用。
5、風險提示
對下列進口融資業務,銀行應加強盡職審查并審慎辦理:
1.融資金額、期限、幣種等明顯與客戶實際經營不匹配。
2.融資的交易標的物涉及投機炒作、價格波動大等大宗敏感商品。
3.交易對手為關聯企業。
4.對貨權歸屬無法做出準確判斷的。
5.預付貨款項下融資業務。
三、出口出貨前貿易融資業務
1、業務定義
出口出貨前貿易融資業務是指出口企業憑符合條件的正本信用證或合同(訂單),向銀行申請用于出口貨物備料、生產和裝運等履約活動的短期貿易融資。包括但不限于打包貸款、訂單融資等業務品種。
2、客戶準入
貨物貿易A類和B類企業,C類企業僅可辦理90天以下(含)的業務。
3、審核材料
1.信用證項下出口出貨前融資單據要求。
(1)信用證及修改正本;
(2)貿易合同;
(3)出口批文或出口許可證(如需)。
2.托收及匯款項下出口出貨前融資單據要求。
(1)貿易合同;
(2)出口批文或出口許可證(如需)。
4、審核要點
1.真實性和一致性審核
(1)核對貿易項下相關單據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2)審核貿易單據的一致性和關聯性,分析各單據的日期、金額、貨物等關鍵信息之間是否矛盾。
(3)在對初次辦理業務的客戶或對本筆貿易存疑的情況下,可要求客戶補充提交本筆貿易下涉及的其他單據,并對單據之間的邏輯關系進行分析。
(4)出口商品是否屬于客戶經營范圍,商品定價是否合理,能否按質、按量、按期交貨。
2.合理性審核
(1)貿易項下結算方式、履約期限和商品價格等關鍵要素是否符合貿易慣例,是否與歷史交易記錄匹配。
(2)融資金額應遵循實需原則且與客戶信用證/訂單金額相匹配,與客戶生產經營能力相匹配。
(3)融資期限應與生產經營及備貨周期匹配。
3.其他要求
(1)在客戶提交的正本信用證/合同/訂單上簽注融資信息(含融資期限、金額、融資日期),并留存相關單據正本或復印件,防范重復融資。
(2)出口商品數量及價格是否穩定。審慎為價格波動較大或屬于鮮活、易變質、季節性較強的出口商品辦理融資。
(3)企業歷史有無逾期收匯、未收匯情況。
(4)通過同業代付辦理出口出貨前融資時,委托行應在申請時將客戶提交的單據復印件一并提供給受托行,供受托行審核。在雙方的委托或合作協議中應明確責任劃分。
4.對關注客戶,應要求企業出口后補交報關單/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5.企業可根據分批采購需求在一筆訂單項下分次進行訂單融資。對于關聯交易項下訂單融資,應從歷史交易記錄、價格公允性、資金流向等方面,對交易背景的真實性和關聯交易的合理性加強盡職審查并審慎辦理。
5、風險提示
加強貸后管理,及時了解和掌握客戶的生產、備貨情況,監督融資款項使用,確保??顚S茫瑢Τ霈F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停止辦理融資:
1.經常取消訂單,且無法給出合理解釋;
2.未按合同期限交貨;
3.出口商品質量不穩定或價格出現較大波動。
4. 根據現行法規,B類企業在監管期內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的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四、出口出貨后貿易融資業務
1、業務定義
出口出貨后貿易融資業務是指出口企業將全套出口單據提交銀行,銀行按照票面金額的一定比例為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貿易融資業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押匯、出口商票融資、福費廷及出口信保融資等業務品種。
2、客戶準入
貨物貿易A類和B類企業,C類企業僅可辦理90天以下(含)的業務。
3、審核材料
1.信用證項下出口出貨后融資單據
(1)信用證及修改正本;
(2)貿易合同;
(3)信用證項下全套正本單據(或復印件);
(4)報關單;
(5)出口批文或出口許可證(如需)。
2.托收項下出口出貨后融資單據
(1)貿易合同;
(2)商業發票;
(3)正本運輸單據(如有/副本);
(4)報關單;
(5)出口批文或出口許可證(如需)。
3.匯款項下出口出貨后融資單據
(1)貿易合同;
(2)商業發票;
(3)正本運輸單據(如有/副本);
(4)報關單;
(5)出口批文或出口許可證(如需)。
4、審核要點
1.真實性和一致性審核
(1)核對貿易項下相關單據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2)審核貿易單據的一致性和關聯性,分析各單據的日期、金額、貨物等關鍵信息之間是否矛盾。
(3)在對初次辦理業務的客戶或對本筆貿易存疑的情況下,可要求客戶補充提交本筆貿易下涉及的其他單據,并對單據之間的邏輯關系進行分析。
(4)應收賬款應無任何瑕疵,債權真實、合法、有效和完整??蛻粑磳召~款轉讓給第三方或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不存在被第三方主張抵消、代位權等權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強制措施的情形。
2.合理性審核
(1)貿易項下結算方式、履約期限和商品價格等關鍵要素是否符合貿易慣例,是否與歷史交易記錄匹配。
(2)融資金額應遵循實需原則且與客戶應收款金額相匹配,與客戶生產經營能力相匹配。
(3)融資期限應與貿易周期匹配。
(4)客戶出口貿易的單據要求及單據交遞方式是否合理,是否與以往歷史單據流相吻合,單據是否符合相關行業慣例。
3.其他要求
(1)可在客戶提交的正本運輸單據上簽注融資信息(含融資期限、金額、融資日期),并留存相關單據正本或復印件,防范重復融資。
(2)對于在融資申請時確實無法提供報關單的,須在融資后合理期限內提交,如不能及時提交,應要求客戶提前償還融資。
(3)通過同業代付辦理出口出貨后融資時,委托行應在申請時將客戶提交的單據復印件一并提供給受托行,供受托行審核。在雙方的委托或合作協議中應明確責任劃分。
(4)對于福費廷業務,由于銀行無追索權的買入因商品交易產生的已由金融機構承兌/保付的未到期債權,嚴格審核單據時,必須確保債權轉讓條款或背書清楚、完整、有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5、風險提示
1.通過各種途徑,包括查詢企業海關出口量、企業財務報表等信息,分析企業是否存在重復融資、過渡融資等情況。
2.關注企業歷史應收賬款、逾期收匯等信息,了解企業歷史資金回籠周期與融資期限是否匹配。
3.審慎為異地企業、輔導期企業、出口量與注冊資本嚴重背離等異常企業辦理融資。
4.根據現行法規,B類企業在監管期內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的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五、轉口貿易融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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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業務定義
轉口貿易融資業務指銀行為轉口貿易客戶(包含離岸轉手買賣及收支申報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在進出口環節辦理的各類貿易融資業務。主要有開立信用證、提單轉賣項下轉口貿易融資、境內倉單轉賣項下轉口貿易融資。其中:提單轉賣項下轉口貿易融資是指在境內企業與境外客戶簽訂購貨商品合同,向境外客戶開立信用證或付款后取得提單所有權,在未實施進口報關或進境備案前向其他境外或境內買家背書轉讓提單的轉口貿易結構中,銀行為企業提供的短期資金融通。境內倉單轉賣項下轉口貿易融資是指在境內企業與境外客戶簽訂購貨商品合同,向境外客戶開立信用證或付款后取得境外企業存放在境內保稅倉庫的貨物所有權后,向其他買家轉讓倉單的轉口貿易結構中,銀行為企業提供的短期資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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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戶準入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客戶:貨物貿易A類企業;應有1年(含)以上的轉口貿易經營歷史記錄,主營產品、交易對手穩定、明確;近1年內未被外匯局或其他監管部門列入負面監管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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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核材料
1.信用證開證
(1)開證申請書;
(2)同一貨物項下購銷合同。
2.提單轉賣項下轉口貿易融資
(1)正本購/銷合同;
(2)買/賣發票;
(3)全套正本提單。
3.境內倉單轉賣項下轉口貿易融資
(1)正本購/銷合同;
(2)買/賣發票;
(3)正本倉單;
(4)進/出境備案清單/保稅間貨物報關單;
(5)正本倉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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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審核要點
1.貿易背景真實性:業務人員應重點審核提單/倉單真實性,可通過國際提單查詢機構、船公司網站、倉儲公司或實地走訪倉儲公司等方式查詢驗證提單的真實性,以及提單背書的連續性(非指定性抬頭提單除外)及提單所有人,并審核原產地證明、保險單據等單據(如有)的一致性。比對海事查詢服務查詢船舶動態與提單的各項要素,審核是否相符,確認客戶對貨物的所有權,應注意記名提單不可以轉讓。
2.融資合理性:重點審核轉口收支賬期與融資期限是否匹配,商品購銷價格是否背離市場趨勢,提單或倉單是否已被簽注過融資信息,背書是否連續,只要背書連續且清晰表明融資信息(包括融資主體,融資時間,金額以及融資銀行的信息)的可予以辦理。
3.關聯交易審核:應重點關注融資企業上下游交易對手是否存在內在關聯關系,并利用循環交易項下多次融資,一經發現應審慎辦理融資。
4.開立信用證時,應按照國際慣例審核開證申請書和合同,兩者金額、貨物、收付款人等關鍵信息應一致。信用證單證條款應包括物權憑證(全套正本運輸單據或倉單),不接受已經簽注的提單或倉單。在同一貨物項下購銷合同上簽注開證日期、金額,加蓋業務印章后復印留存(留存正本的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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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風險提示
1.企業轉口貿易融資期限應與轉口收支賬期嚴格匹配,融資期限不應超過收支期限缺口,銀行為客戶辦理轉口貿易融資應重點審核回款賬期與融資期限是否匹配。轉口貿易Zui長融資期限不應超過1年。
2.銀行對企業轉口項下銷售回籠資金應加強監控,銷售回款應用于進口項下付款、歸還融資款或存入還款保證金賬戶,不應流入定期存款、理財產品賬戶等收益性賬戶。
3.對于轉口項下商品購買價格平于或高于銷售價格的,如與商品市場價格變動趨勢不符,且客戶不能做出合理說明,銀行應審慎或拒絕辦理融資。
4.銀行辦理轉口貿易融資應通過有效途徑核驗物權單據的真實性,可在物權憑證上簽注融資信息(含融資期限、金額、融資日期)。對于無法核實真實性的物權憑證,應審慎辦理融資。
5.銀行應關注轉口貿易交易對手,對于購、銷交易對手存在關聯關系,甚至與同一家企業反復循環交易的,要從嚴審核審慎辦理業務。
6.銀行不應接受金融同業(含銀行和非銀行類)擔保和本行異地(含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擔保為客戶辦理轉口貿易融資(含開證等表外融資)。上述擔保含存單質押、理財產品質押、銀行chengduihuipiao質押、保證擔保、押品代管、保函、協議擔保等,或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擔保。
7.對交易標的物為大宗商品、高價值、易運輸等敏感商品(如貴金屬、電子產品等)的轉口貿易,銀行應加強交易背景真實性審核,審慎辦理此類業務。
來源|成方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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