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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進出口海運方式:CIF與CIP的選擇
      發布時間: 2024-01-31 17:57 更新時間: 2024-11-23 08:08



      進出口雙方應當充分理解不同貿易術語的含義及權責劃分,并根據實際情況正確選用。
      國際貿易中,商品買賣的價格條款是貿易合同Zui基本的內容之一。價格條款又稱貿易術語、貿易條件或者價格術語。作為一種被普遍接受的國際慣例,貿易術語以簡明的符號表示了買賣雙方有關商品價格構成、風險責任劃分、交貨條件等的約定。不同貿易術語所代表的雙方權責各不相同,同種運輸方式下不同貿易術語的選擇也會對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劃分產生不同影響。本文將通過一則案例對此加以具體說明。

       案例背景 
      客戶向銀行申請開立兩筆進口信用證。經審核,此兩筆開證申請的受益人、結算方式、貨物名稱以及裝運條件等基本條款設置均相同,運輸方式為海運,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已裝船海運提單,裝運港、卸貨港規定也一致,唯一不同之處在于兩筆開證申請的貿易術語一筆為CIF,而另一筆為CIP。
       
      為什么會有這種差別呢?業務人員對此不解,詢問客戶得知:這兩筆信用證雖然進口貨物相同,但兩批貨的型號不同,因而單價不同,采用的價格條款也不同:雖然同為海運,但單價較低的一批貨采用散裝運輸,因而使用CIF條款;單價較高的一批貨采用集裝箱運輸,因而使用CIP條款。
      那么,CIF條款和CIP條款在國際海運中有什么區別呢?讓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CIF與CIP貿易術語的異同
      從定義來看,根據《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10),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意為成本、保險費加運費,以CIF+指定目的港(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表示,指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起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須簽訂運輸合同,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其他費用,且須對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提供貨物保險。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意為運費和保險費付至,以CIP+指定目的地(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指賣方在雙方約定的地點向其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交貨,賣方負責簽訂運輸合同,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還須對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提供貨物保險。
      CIF和CIP二者都是由賣方簽訂運輸合同、保險合同,并支付運費、保費,且風險和費用的分界點相對分離。兩者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適用的運輸方式。CIF術語適用于海洋運輸或內河運輸,賣方須提交相應的水運單據,如具有物權憑證性質的海運提單。CIP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包括海運、空運、公路、鐵路以及各種運輸方式組合形成的國際多式聯運,賣方提交的運輸單據也因運輸方式而異,如海運提單、航空運單、公路運單、鐵路運單以及多式聯運單據,而這些運輸單據有些具備物權憑證性質,有些則不具備。CIP術語是為適應當代運輸方式發展而制訂的,具有廣泛的適用性,而CIF術語只適用于傳統海運,運輸方式較為單一。
      二是風險劃分界限。CIF術語下,賣方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裝上指定船只后即完成交付,風險轉移至買方,即買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時起的損壞或滅失的一切風險。CIP術語下,賣方將貨物交于指定承運人即完成交貨,風險由此轉移至買方,由買方承擔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的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一切風險。如果貨物在裝船前就交給承運人,則賣方使用CIP術語相較于CIF術語可提前將貨物損壞或滅失的風險轉移至買方。
      三是保險涵蓋區間?!禝NCOTERMS 2010》對CIF和CIP術語的保險責任起始點解釋相同,均是自指定交貨點開始,但由于CIF和CIP術語的交貨點有所差別,保險區間也就相應發生了變化。CIF術語下,保險責任原則上自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裝上船起到指定目的港為止;而CIP術語的保險責任自貨交承運人起到指定目的地為止,保險區間相應發生了延伸,尤其是當交貨點位于遠離港口的內陸地點,且Zui終目的地也可能不止到目的港而是到買方倉庫或其他指定地點時,保險責任可以Zui大限度地實現“倉至倉”條款。
       
      在海運中的適用分析
      談及國際貨物運輸,不得不提到集裝箱運輸方式的普及。自上世紀五六十年代以來,集裝箱運輸高速發展,在當今國際海洋運輸中,已經成為主流運輸方式。集裝箱運輸出現以前,CIF術語是在傳統海洋運輸方式下發展而來的適用性較廣的港至港運輸貿易術語;而當集裝箱運輸越來越多地運用于國際海洋運輸后,CIF術語已經不具備普遍適用性,其關于風險及責任的劃分也無法滿足集裝箱運輸條件,如果繼續使用CIF術語將帶來諸多風險。
      集裝箱運輸方式下,賣方通常在集裝箱堆場或集裝箱貨運站就需要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如果使用CIF術語,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裝上船后賣方才完成交貨義務,即交貨地點是在裝運港船上。這就使得賣方無法控制集裝箱貨物從集裝箱堆場或集裝箱貨運站運送至裝運港船上這一區間的風險和費用,而實際上這一部分風險和費用卻依然要由賣方承擔。
      如果使用CIP術語,賣方只需在規定時間內將貨物交給指定承運人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在集裝箱運輸方式下CIP術語的使用更易實現賣方風險和義務的匹配。更進一步來說,CIP術語不只涵蓋海運,也可以通過陸海聯運形成多種運輸方式的聯合,在多式聯運下甚至可把港至港運輸延伸為門至門運輸,實現貨物運輸及保險的“倉至倉”條款。
      然而,CIP術語在實務中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集裝箱堆場或集裝箱貨運站可能在遠離港口的內陸地點,賣方在此將集裝箱貨物交給承運人即完成交貨義務,而實務中,買賣雙方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信用證通常要求賣方提交具有物權憑證性質的已裝船海運提單,但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貨物并沒有實際裝船,因此有可能拿不到已裝船的提單。其次,CIP術語涵蓋的運輸路徑可能包含多式聯運方式,而多式聯運單據是否具有物權憑證功能則較為模糊,這通常取決于后一程的運輸方式以及運輸公司合同的約定。不具備物權憑證功能的單據不可轉讓,實務中信用證很少要求提交多式聯運單據。
      從上述案例來看,信用證僅規定了貨物運輸的裝運港及卸貨港,那么,以CIF方式結算的一批貨將在裝運港船上完成交貨,從裝上船起,貨物損壞或滅失的風險由賣方轉移至買方;而以CIP方式結算的另一批貨,自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交給承運人起即完成交貨,此時風險由賣方轉移至買方。兩者均須提交貨物從指定裝運港運至指定卸貨港的已裝船提單,但風險劃分界限稍有不同??偟膩碚f,散裝貨選擇使用傳統CIF貿易術語,集裝箱貨物選擇使用CIP貿易術語,較為符合實際風險的劃分情況。

       實務啟示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實務中盡管使用同一種運輸方式,但不同貿易術語的選擇對買賣雙方風險和義務的劃分并不相同。
      對于出口商而言,尤其是使用集裝箱運輸的海運方式下,顯然CIP術語更有利于保障其權益,出口商只需將貨物交由指定承運人即完成交貨,承運人接管貨物后風險便可轉移給進口商,因而出口商在CIP術語下可以更早完地成交貨義務。但同時出口商也應注意,zuihao在合同中約定提交多式聯運單據而非已裝船海運提單。因為如果提交已裝船海運提單的話,會令涵蓋多式聯運方式的CIP術語的使用效果大打折扣。如果提交多式聯運單據的話,出口商可以不必等貨物裝船就提前拿到多式聯運單據,使得其可以盡早向銀行交單以促進資金回籠。
      對于進口商而言,CIP術語下提交的多式聯運單據并不是理想的物權憑證,其物權憑證性質的不確定性限制了進口商通過背書轉讓在途貨物或向銀行提出融資等需求。而使用CIF術語則可順理成章地要求提交具有物權憑證性質的已裝船海運提單。此外,CIF術語的交貨地點位于裝運港船上,相對于CIP術語來說交貨更遲,進口商風險區間更短,因而CIF術語對進口商權益保障更多。
       
      綜上,在國際貿易中,進出口雙方應當充分理解不同貿易術語的含義及權責劃分,并根據實際情況正確選用,以達到雙方權利義務的相對均衡,避免因貿易術語選用不當而產生糾紛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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