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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CIF合同出口商實務需要注意什么?
      發布時間: 2024-01-31 17:58 更新時間: 2024-11-23 08:08



      CIF(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是Incoterms中Zui常用的術語之一,意為成本、保險費加運費規則。該貿易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兩種方式。
      CIF
      (Incoterms2010)
      賣方
      買方
      
      風險轉移
      貨物置于船上(賣→買)
      
      費用劃分
      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必要的一切費用(成本、運費以及為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辦理的保險費用);出口清關費用
      貨物交付至指定目的港卸載之后的全部費用;進口清關費用
      
      保險責任
      辦理保險
      (Zui低險別)
      無需辦理保險
      
      CIF合同,是對采用CIF術語的貨物買賣合同的簡稱。由于CIF術語在商人中得到廣泛的承認和實踐,CIF合同已成為國際貿易合同的zuijia選擇之一。
      在CIF出口的條件下,船貨銜接問題可以得到較好的解決,使得出口商有了更多的靈活性和機動性。在一般情況下,只要出口商保證所裝運的貨物符合合同規定,只要所交單據齊全、正確,進口商就必須付款。貨物過穿線后,即使在進口商付款時貨物遭受損壞或滅失,進口商也不得因貨損而拒付貨款。就是說,以CIF價成交的出口合同是一種特定類型的"單據買賣"合同。 一個精明的出口商,不但要能夠把握自己所出售貨物的品質、數量,而且應該把握貨物運抵目的地及貨款收取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對于貨物的裝載、運輸、貨物的風險控制都應該盡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權,這樣貿易的盈利才有保障。

      CIF合同的賣方為了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義務,在國際貿易實務中需要注意如下問題:
      1、明確CIF合同為“象征性交貨”的裝運合同
      相對于實際交付貨物的合同,CIF合同項下的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裝運,向買方提交單證后,就完成了其交貨義務,無需保證到貨。在訂立CIF合同的過程中,要盡量避免出現“貨物須在xx月xx日之前到達”,或者“以到貨作為付款條件”等陷阱條款。上述條款的加列,會使該合同的性質發生根本改變。因為Incoterms2010只是一種國際慣例,不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如合同做出不同約定時,以合同為準。列有類似上述賣方保證到貨的條款合同已成為真正意義的到貨合同,象征性交貨變成了實際交貨,賣方要承擔運輸途中所有的風險直至貨物交付給買方或其承運人。

      2、了解所確認目的港的實際情況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目的港大多由買方提出,賣方進行確認。然而在CIF術語下,是由賣方負責租船運輸把貨物送至目的港,此時賣方應注意買方所選擇的港口是否是沿海港口。在與內陸國家進行交易時,更加要詳細了解情況,充分考慮運輸是否方便、成本費用等一系列問題,避免因為對國外港口不熟悉而受到欺詐。

      3、合理預期運費的上漲
      CIF合同是賣方租船并指定貨運代理,從而對貨運代理有一定的支配權,同時也要承擔裝運前運費和保險費上漲或下降的商業風險。航運市場往往有淡季與旺季之分,運費價格處于波動之中,班輪運輸各種名目的附加費繁多,對于交貨期較長的CIF合同,運價上漲的問題時有發生,因此,熟悉航運市場價格走勢,在報價中預留一定的上浮空間從而避免遭受損失將是賣方值得注意的問題。對于散貨船而言,海運市場價格同樣有波動起伏,更關鍵的是,能否確定在某個時間租到船以及所定的船舶能否如期趕到裝貨港將是個很現實的問題。因此,對于出口方而言,預留一段合理時限的裝運期非常有必要,否則由于錯過裝運期間而導致單證不符將影響安全收匯。

      4、確定卸貨費用的負擔
      CIF條件下,裝船費用由賣方負責。貨到目的港后,卸貨費用應由誰負擔?采用班輪運輸,班輪運費已包括裝卸費,CIF術語項下,由賣方支付運費,所以卸貨費用由賣方承擔。采用定程zuchuan運輸時,對卸貨費用由誰來承擔通常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5、力爭采用L/C的結算方式
      CIF合同買方在貨物發生全損后,仍有責任支付貨款,買方拒絕贖單付款是完全沒有道理的。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還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向買方提出索賠。如采用非L/C結算方式如D/P、D/A結算方式等,買方在贖單前已得知貨物在裝船后發生全損,一定會尋找各種借口,利用合同的漏洞拒絕賣方的索賠要求,如品質不符、貨物本身存在潛在危險等,使得賣方向買方索賠變得非常艱難。雖賣方轉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獲得賠償,但卻使買方依合同需承擔的責任得不到應有的追究。造成這一結果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賣方在訂立買賣合同的支付條款時,采用了非L/C結算方式,使買方在貨物發生全損后拒絕贖單付款有機可乘。如采用銀行信用做保證的L/C結算方式,則可大大減少買方拒付的機會。

      6、盡量避免在涉及內陸地區貿易中使用
      在CIF合同下,賣方不僅要與買方訂立貨物銷售合同,還要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完成了其運輸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但并不意味著完成了銷售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在貨物交上船前的風險依然由賣方來承擔的。但此時賣方已喪失了對貨物的實際控制權,貨物由承運人掌控,無法預料途中會發生何種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意想不到的風險。另外,賣方雖然將貨物交給了承運人,但是只有等到貨物在裝運港裝船后,賣方才能拿到提單或是有“已裝船”字樣的聯運單據。這回直接牽涉到賣方向銀行交單結匯的時間,影響賣方資金周轉,增加利息負擔。
      來源:易匯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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