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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的解讀
發布時間: 2024-02-21 18:18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海關總署關于《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的解讀
海關總署于2024年1月22日公布了《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6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4日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4號發布、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供港澳活牛檢驗檢疫管理辦法》,1999年11月24日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3號發布、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供港澳活羊檢驗檢疫管理辦法》,2000年11月14日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27號發布、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供港澳活豬檢驗檢疫管理辦法》,2000年11月14日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26號發布、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供港澳活禽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本次規章修訂的背景情況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供港澳活牛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供港澳活羊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供港澳活豬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供港澳活禽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四部規章)實施以來,對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行政許可法》《動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相繼制修訂,四部規章中關于注冊登記申請材料、吊銷注冊證等規定已不符合行政許可要求,《動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中關于動物防疫、生物安全防控相關要求需要在《管理辦法》中進行明確落實。同時,近年來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形勢發生變化,都對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上述四部規章的部分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生物安全防控和海關檢驗檢疫管理要求,確有必要進行修訂。
二、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優化整合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檢驗檢疫領域規章結構布局,提升執法統一性。根據“規章應當規范某一類海關行政管理關系”要求,落實轉化立法后評估意見,《管理辦法》整合吸納了供港澳活牛、活羊、活豬、活禽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等四部規章中的共性內容。其中,將飼養場、育肥場、中轉場、中轉倉統一為飼養場,明確注冊登記及監管要求。統一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報送出口計劃、檢驗檢疫、簽發動物衛生證書等要求,提升執法統一性(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同時,明確“供港澳養殖用陸生動物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二條)。
(二)落實行政許可相關要求。精簡注冊登記申請材料,不再要求提供重點區域的照片或者視頻資料;落實《行政許可法》要求,刪除逾期不申請年審的吊銷許可證等規定;進一步細化注冊登記變更情形和程序,將注冊登記申請延續的時間從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修改為“30日”(第二章)。
?。ㄈ┻M一步提升海關監管效能。借鑒吸收《動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中關于動物防疫、生物安全防控等相關要求(第一條、第六條、第二十八條)??偨Y智慧海關建設的階段性成果,明確海關運用風險管理和信息化手段提升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水平(第四條)。結合海關正面監管規定,梳理完善處罰情形及相應罰則(第三十條)。明確“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就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檢驗檢疫要求另有約定的,按照雙方約定執行”(第三十三條)。
?。ㄋ模┻M一步明確企業責任。明確從事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飼養、運輸、中轉、貿易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主體責任(第三條)。強調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履行立即報告義務,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第二十八條)。明確飼養場需要整改的相關情形,以及整改期間其飼養的動物不得供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時規定恢復供港澳的程序要求(第二十九條)。
文章來源: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于2024年1月22日公布了《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6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4日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4號發布、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供港澳活牛檢驗檢疫管理辦法》,1999年11月24日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3號發布、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供港澳活羊檢驗檢疫管理辦法》,2000年11月14日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27號發布、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供港澳活豬檢驗檢疫管理辦法》,2000年11月14日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26號發布、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供港澳活禽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本次規章修訂的背景情況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供港澳活牛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供港澳活羊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供港澳活豬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供港澳活禽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四部規章)實施以來,對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行政許可法》《動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相繼制修訂,四部規章中關于注冊登記申請材料、吊銷注冊證等規定已不符合行政許可要求,《動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中關于動物防疫、生物安全防控相關要求需要在《管理辦法》中進行明確落實。同時,近年來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形勢發生變化,都對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上述四部規章的部分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生物安全防控和海關檢驗檢疫管理要求,確有必要進行修訂。
二、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優化整合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檢驗檢疫領域規章結構布局,提升執法統一性。根據“規章應當規范某一類海關行政管理關系”要求,落實轉化立法后評估意見,《管理辦法》整合吸納了供港澳活牛、活羊、活豬、活禽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等四部規章中的共性內容。其中,將飼養場、育肥場、中轉場、中轉倉統一為飼養場,明確注冊登記及監管要求。統一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報送出口計劃、檢驗檢疫、簽發動物衛生證書等要求,提升執法統一性(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同時,明確“供港澳養殖用陸生動物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二條)。
(二)落實行政許可相關要求。精簡注冊登記申請材料,不再要求提供重點區域的照片或者視頻資料;落實《行政許可法》要求,刪除逾期不申請年審的吊銷許可證等規定;進一步細化注冊登記變更情形和程序,將注冊登記申請延續的時間從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修改為“30日”(第二章)。
?。ㄈ┻M一步提升海關監管效能。借鑒吸收《動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中關于動物防疫、生物安全防控等相關要求(第一條、第六條、第二十八條)??偨Y智慧海關建設的階段性成果,明確海關運用風險管理和信息化手段提升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水平(第四條)。結合海關正面監管規定,梳理完善處罰情形及相應罰則(第三十條)。明確“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就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檢驗檢疫要求另有約定的,按照雙方約定執行”(第三十三條)。
?。ㄋ模┻M一步明確企業責任。明確從事供港澳食用陸生動物飼養、運輸、中轉、貿易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主體責任(第三條)。強調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履行立即報告義務,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第二十八條)。明確飼養場需要整改的相關情形,以及整改期間其飼養的動物不得供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時規定恢復供港澳的程序要求(第二十九條)。
文章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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