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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外貿進出口收匯及付款方式之一:信用證
      發布時間: 2024-02-22 18:09 更新時間: 2024-11-23 08:08

      1、什么是信用證?
      銀行 (開證行) 依照買方 (申請人) 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向賣方(受益人)進行付款的書面文件。 支付方式把由賣方履行付款責任(商業信用),轉為由銀行來付款(銀行信用)。


      2、為什么用信用證結算?
      ① 信用擔保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貨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后買方不付款。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擔保方,在擔?;顒又惺褂玫墓ぞ呔褪?信用證。
      ② 交易管制和外匯管制
      在進口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可以采取信用證結算的方式。


      3、信用證的特點?
      ① 銀行信用
      由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證,銀行處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
      ② 單據的買賣
      信用證實行憑單據付款的原則。開證銀行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
      A. 單、證一致
      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規定的條款一致。
      B. 單、單一致
      受益人提交的各種單據之間表面上一致。
      ③ 獨立的文件 以貿易合同作為依據,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貿易合同以外的另一種契約,不受貿易合同的約束。


      4、信用證訂單流程?
      /


      5、信用證的內容?
      ① L/C本身的內容
      包括L/C類型、號碼、開證日期、有效期和到期地點、交單期限等。
      ② 對有關當事人的說明
      例如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等。
      ③ 對裝運貨物及款項的說明
      在L/C中一般會表明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付款時間等。
      ④ 對運輸事項的說明
      L/C中一般會列明裝運港(地)、目的港(地)、裝運期限、是否允許分批裝運、是否允許轉運等內容。
      ⑤ 對單據的說明
      明確所需的單據種類、數量及內容。
      ⑥ 其他事項
      如開證行對議付行的指示條款;開證行保證付款的文句;限制由某某銀行議付等。
      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注:“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


      6、《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適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標明按本慣例辦理的跟單信用證(包括本慣例適用范圍內的備用信用證)。
      除非信用證中另有規定,本慣例對一切有關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


      7、信用證的格式和內容
      報文類型[Message Type]
      27:報文頁次 sequence of total
      40A:單信用證類型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20:跟單信用證號碼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31C: 開證日期date of issue
      31D:到期日 date of expiry 到期地點place of expiry
      所有信用證須規定一個到期日,如信用證未規定到期日,該證則無效,不能使用。
      51A:開證申請人銀行——銀行代碼 applicant bank-BIC
      50:開證申請人 applicant
      59:受益人 beneficiary
      32B:幣別代號與金額 currency code, amount
      39A:信用證金額上下浮動允許的Zui大范圍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
      40E:適用規則 applicable rules
      UCP latest version

      41:銀行和信用證兌付方式available with … by … name/address
      兌付的方式有以下5種:
      BY PAYMENT(即期付款)
      BY ACCEPTANCE(遠期承兌)
      BY NEGOTIATION(議付)
      BY DEF PAYMENT(遲期付款)
      BY MIXED PAYMENT(混合付款)
      如果是自由議付信用證,對該信用證的議付地點不做限制,該項目代號為:41D,內容為:ANY BANK IN

      42C:匯票匯款期限 drafts at…                 
      即期:填“AT SIGHT”或“SIGHT”;
      遠期:e.g.AT 180 DAYS AFTER SIGHT.

      42A:匯票付款人——銀行代碼 drawee     
      43P:分批裝運條款 partial shipments
      43T:轉運條款 transshipment
      44E:裝船/發運的地點 port of loading/ airport of departure
      44F:貨物發送Zui終目的地 port of discharg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44C:Zui遲裝運日期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45A:貨物/勞務描述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46A:單據要求 documents required
      47A:附加款件 additional conditions
      48:交單期限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49:保兌指示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該項目列明給收報行的保兌指示
      CONFIRM:要求收報行保兌該信用證
      MAY ADD:收報行可對該信用證加具保兌
      WITHOUT:不要求收報行保兌該信用證

      71D:費用負擔 charges
      72:附言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78:給付款行/承兌行/議付行的指示 instructions to pay/accept/negotiate bank


      8、為什么用信用證結算?
      審證原則
      1、真實性;
      2、完整性;
      3、一致性;

      審核要素
      1、開證國家、開證銀行;
      2、貨描、付款方式等是否完整,單據要求是否合理;和貿易合同一致;
      3、信用證”三期“是否存在邏輯錯誤是否存在非合理費用;
      4、軟條款 (難以實施的條款:高風,險條款,陷阱條款)。


      9、軟條款有哪些
      信用證軟條款是不可撤銷信用證中規定有信用證附條件生效的條款(陷阱條款)
      例:
      a.開證申請人(買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裝船日期、目的港、驗貨人等,受益人才能裝船。此條款使賣方裝船完全由買方控制。
      b.信用證開出后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申請人確認后生效。此類條款使出口貨物能否裝運,完全取決于進口商,出口商則處于被動地位。出口商見信用證才能投產,生產難安排,裝期緊,出運有困難。
      c.1/3正本提單逕(直)寄開證申請人。買方可能持此單先行將貨提走。
      d.記名提單,承運人可憑收貨人合法身份證明交貨,不必提交本提單。
      e.信用證到期地點在開證行所在國,有效期在開證行所在國,使賣方延誤寄單,單據寄到開證行時已過議付有效期。
      f.信用證限制運輸船只、船齡或航線等條款。
      g.含空運提單的條款,提貨人簽字就可提貨,不需交單,貨權難以控制。有的信用證規定提單發貨人為開證申請人或客戶,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條款進行無單提貨。
      h.品質檢驗證書須由開證申請人或其授權者簽發,由開證行核實,并與開證行印簽相符。采用買方國商品檢驗標準,此條款使得賣方由于采用本國標準,而無法達到買方國標準,使信用證失效。
      i.收貨收據須由開證申請人簽發或核實。此條款使買方托延驗貨,使信用證失效。
      j.自相矛盾,即規定允許提交聯運提單,又規定禁止轉船。
      k.規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單據,如要求使用CMR運輸單據(我國沒有參加《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所以我國的承運人無法開出“CMR”運輸單據)。
      l.一票貨物,信用證要求就每個包裝單位分別繕制提單。
      m.設置質量檢驗證書障礙,偽造質檢證書。
      n.本證經當局(進口國當局)審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許裝運。
      o.易腐貨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單,持此單可先行提貨。
      p.貨款須于貨物運抵目的地經外匯管理局核準后付款。
      q.賣方議付時需提交買方在目的港的收貨證明。
      r.產地證書簽發日晚于提單日期,這會被懷疑未經檢驗,先裝船,裝船后再檢驗。
      s.延期付款信用證下受益人交單在先,銀行付款在后,風險大,應加具保兌。
      t.不接受聯合發票,進口國家拒絕接受聯合單據。
      u.信用證規定指定貨代出具聯運提單,當一程海運后,二程境外改空運,容易被收貨人不憑正本聯運提單提貨。
      v.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后如不及時寄1/3提單,開證申請人將不寄客檢證,使受益人難以議付單據。
      w.信用證暫時不生效條款。
      x.信用證規定買方檢驗貨物后才付款。
      y.信用證規定某些單據由特定的人來簽署方能議。


      10、案例分享
      案例一:
      某市中國銀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銀行電開信用證一份,金額為20萬美元,購花崗巖石塊,目的港為巴基斯坦卡拉奇,證中有下述條款:
      1)檢驗證書于貨物裝運前開立并由開證申請人簽字,該簽字必須由開證行檢驗;
      2)貨物只能待開證申請人指定船只并由開證行給通知行加押電通知后裝運,而該加押電必須隨同正本單據提交議付。

      問:該信用證可不可以接受?
      答:此為“軟條款”欺詐信用證,不可以接受。
      ①“軟條款”是指可能導致開證行解除不可撤銷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的條款。Zui典型和Zui多的形式是該信用證所規定的某些單據被開證申請人所控制。
      ②從上述信用證條款中可以看出,由開證申請人驗貨并出具檢驗證書及開證申請人指定裝船條款,實際上是開證申請人控制了整筆交易,受益人處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證項下開證行的付款承諾是毫不確定和很不可靠的。

      案例二:
      我國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術語出口一批貨物,合同規定4月份裝運。B公司于4月5日開來不可撤銷信用證。此證按UCP600規定辦理。證內規定:裝運期不得晚于4月15日。
      此時我方已來不及辦理租船訂艙,立即要求B公司將裝期延至5月15日。隨后B公司來電稱: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順延一個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裝船,提單簽發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將全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交銀行辦議付。

      問:我國A公司能否順利收匯?為什么?
      答:A公司不能結匯, 理由如下:
      ①信用證的修改程序是,由出口商審證發現有不可接受條款或發現錯誤和與合同不符的條款時,向進口商提出改證要求。
      如果進口商同意修改,由進口商通過開證行辦理改證手續。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證裝運期的廷期要求僅得到B公司的允諾,并未由銀行開出修改通知書,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無效的。
      ②信用證上規定裝運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單的簽發日為5月10日。與信用證規定不符,即單證不符,銀行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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