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口貨物報關過程中,企業會因為種種原因無法按時向海關提起申報,而滯報金就隨之產生,下面就讓我們通過一個具體的例子來了解一下進口貨物滯報金。
一、滯報金的計算與征收
企業案例
某企業通過一般貿易方式進口了一批貨物,貨物完稅價格為人民幣200000元,于10月22日到港,因外商單證未齊原因未及時申報,于11月10日補齊單證后向海關提交申報,那么這票單子是否需要征收滯報金?如果需要,滯報金金額又該如何計算?
海關解答
進口貨物申報期限是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從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第二天開始計算,第14日為截止日,超過期限進行申報將會產生滯報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按日計征,以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第15日為起征日,海關接受貨物申報之日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計入滯報期內,另有規定的除外。
該案例中,貨物于10月22日到港,因此申報期限截止日為自10月23日起的第14天,即11月5日。企業于11月10日提交申報,已超過進口貨物申報期限,需要征收滯報金。但由于起征日11月6日(周日)為休息日,實際起征日順延至休息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即11月7日(周一),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11月10日為截止日,因此該批貨物的實際滯報天數為四天。
滯報金的日征收金額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千分之零點五,以人民幣“元”為計征單位,不足人民幣一元的部分免于計征。
因此,該案例中的滯報金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x0.5‰×滯報期間
=200000x0.5‰x4=400元
起征日計算特別注意
l 郵運進口貨物應當以自郵政企業向海關駐郵局辦事機構申報總包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
l 轉關運輸貨物在進境地申報的,應當以自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在指運地申報的,應當以自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
l 郵運進口轉關運輸貨物在進境地申報的,應當以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在指運地申報的,應當以自郵政企業向海關駐郵局辦事機構申報總包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
l 進口貨物收貨人向海關傳送報關單電子數據申報后,未在規定期限或者核準的期限內遞交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海關予以撤銷報關單電子數據處理。進口貨物收貨人重新向海關申報,產生滯報的,應當以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
l 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后依法撤銷原報關單電子數據重新申報的,以撤銷原報關單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
二、不予征收滯報金的情形
1、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被依法變賣處理,余款按《海關法》第三十條規定上繳國庫的;
2、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期限內,根據《海關法》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并在擔保期限內辦理有關進口手續的;
3、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后依法撤銷原報關單電子數據重新申報,因刪單重報產生滯報的;
4、進口貨物辦理直接退運的;
5、進口貨物應征收滯報金金額不滿人民幣50元的。
四、滯報金的減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收貨人可以向主管地海關申請減免滯報金:
1、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貿易管理規定變更,要求收貨人補充辦理有關手續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延遲簽發許可證件,導致進口貨物產生滯報的;
2、產生滯報的進口貨物屬于政府間或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捐贈用于救災、社會公益福利等方面的進口物資或其他特殊貨物的;
3、因不可抗力導致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
4、因海關及相關司法、執法部門工作原因致使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
5、其他特殊情況經海關批準的。
滯報金減免所需材料
根據現行規定,申請人應在收到海關滯報金繳款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減免滯報金申請書;
(二)有關主管部門證明材料;
(三)有關證明文件及相關進口許可證件復印件(如:配額證明、許可證、減免稅證明、擔保憑據等);
(四)進口貨物報關單證;
(五)滯報金繳款通知書復印件。
特別提示
為持續推進“減證便民”措施,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自2021年8月1日起,海關總署決定實施進口貨物滯報金減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公告網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757993/index.html)
符合條件的進口收貨人可向海關提交《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進口貨物滯報金減免),通過審批后可免于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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