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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外貿知識:國際貿易結算之信用證
      發布時間: 2024-02-29 17:48 更新時間: 2024-11-23 08:08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是開證銀行根據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和指示作出的在滿足信用證要求和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的條件下,向受益人(出口商)開立的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文件。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信用證是目前我國外貿進出口結算的一種主要方式。

       

       

      信用證基礎小知識

      信用證的種類

       

      種類

       

      定義

      不可撤銷信用證

      Irrevocable L/C

       

      開證行自開立信用證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責任

       

      即期信用證

      Sight L/C

       

      開證行或付款杭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

      Usance L/C

       

      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

      Reciprocal L/C

       

      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

      Standby L/C

       

      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或不開匯票),并提交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取得開證行的補償

       

      背對背信用證

      Back to Back L/C

       

      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

      Transferable L/C

       

      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循環信用證

      Revolving L/C

       

      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到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

       

      保兌信用證

      Confirmed

       

      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

       

       

       

      信用證中常見名詞解釋:

      (1)開證申請人 (Applicant) 

      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即進口人或實際買主。

      (2)開證銀行 (Opening Bank) 

      指接受開證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一般是進口人所在地的銀行。

      (3)通知銀行 (Notifying Bank) 

      指受開證銀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

      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門人或實際供貨人。

      (5)受讓人(Transferee)

      又稱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指接受第一受益人轉讓有權使用信用證的人,大多數是出口人。

      (6)付款銀行 (Paying Bank) 

      指開證銀行指定代行信用證項下付款或充當匯票付款人的銀行,一般是開證銀行。

      (7)保兌銀行 (Confirming Bank)

       指根據開證銀行的請求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

      (8)償付銀行 (Reimbursing Bank )

      又稱清算銀行,即開證銀行指定的對議付行或代付行進行償付的代理人。

      (9)議付銀行 (Negotiating Bank)

       指根據開證銀行的授權買入或貼現受益人開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或單據的銀行。

       

       

      信用證支付的特點:

      (1) 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

      (2) 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

      (3) 信用證業務是一種單據的買賣。

       

       

      信用證的交易

      信用證運作流程圖:

       

       

      信用證付款方式可能存在的風險:

      風險一:進口商不依合同開證

      風險二:進口商故意設置軟條款

      風險三:信用證含有生效類信用證

      風險四:信用證規定的要求與當地法律法規不一

      風險五:開證行風險,即資信風險

       

       

      信用證實操中出現的問題:

      問:如果信用證在交貨期以內沒有來提貨,責任不就是都在買方了嗎?那怎么又會造成單證不符?

      答:交貨期,通常也叫做裝運期,是對供應商來講的,在信用證項下,供應商必須在Zui遲裝運期之前出貨,否則就會造成重大不符點,銀行可以拒付貨款。

       

      問:某公司想印度進口材料。可以通過一達通來操作嗎?而且印度的供應商談好是L/C 30 DAYS,這個30天是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的呢?

      答:可以的。如果是我國開證給外國人,需要向銀行支付110%的押金才能開出的信用證。日期一般是從提單日開始算的。

       

      問:某公司有一票貨,開了一份信用證,但裝了一個小柜和一點散貨,小柜和散貨走的是兩條船,但是同一天船期,這樣算分批裝運嗎?銀行交單時,單據如何準備?

      答:這算是兩批貨了,首先需要跟客戶溝通這種方式是否認可,認可的話,找貨代配合看能否出具跟信用證相符的單據。然后向銀行議付。這種情況一定注意要跟客戶溝通好,客戶認同后才可行,否則就是欺騙客戶。

       

      問:遠期信用證和即期信用證相比,風險的區別在哪里?遠期信用證,交單以后,開證行是給議付銀行付款保函還是承兌保函呢?

      答: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風險是沒有區別的,只是遠期收款的時間更長而已。遠期信用證議付的時候,銀行是承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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