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目的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于妥善處理付匯。
常見的不同結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證與匯付結合、信用證與托收結合、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1、信用證與匯付相結合
這種方式具體有兩種做法:
① 部分貨款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余額用匯付方式結算。即進口商首先開信用證支付發票金額的若干成,余額部分待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根據檢驗結果計算出確切金額,另以匯付的方式支付。采用這種方法時,應明確規定使用何種信用證和何種匯付方式,以及采用信用證付款的比例,以防出現爭議和糾紛。
② 先匯付部分貨款,余額部分在出口商發貨時由進口商開立信用證支付。這主要用于須先付預訂金的交易(如成套設備的交易),進口商成交時須交納的訂金以匯付方式支付,余額部分以信用證支付。
2、信用證與托收相結合
這種方式是部分貨款以信用證支付,余額部分以托收方式支付。采用這種做法時,發票和其他單據并不分開,仍按全部貨款金額填制,只是出口方須簽發兩張匯票,分別用于信用證項下和托收項下。
為降低風險,一般信用證項下部分的貨款為光票支付,托收采用跟單托收方式。此外,還可在信用證中規定,只有在進口商付訖了托收項下的匯票后,開證行方可交單。
這種做法既減少了進口商的開證費用,又使出口商的收匯有一定的安全保障,故受到進出口雙方的歡迎。
3、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設備、大型機械和大型交通運輸工具(飛機、船舶等)等貨款的結算。這類產品交易金額大,生產周期大,往往要求買方以匯付方式預付部分貨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貨款則由買方按信用證規定或開加保函分期付款或遲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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