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旨在促進貿易外匯業務便利化,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具體內容如下:
· 一是取消貿易企業名錄登記核準要求。將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的辦理方式,由外匯局核準調整為銀行直接辦理。
· 二是進一步便利跨境貿易收支業務辦理。優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貿易外匯業務辦理,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簡化區內企業辦理收付匯與進出口主體不一致的貿易收支手續;放寬銀行辦理A類企業貨物貿易特殊退匯(非原路退回或退匯時間超180天)的權限,從現行單筆等值5萬美元提高至等值20萬美元;滿足B、C類企業延期收付匯的客觀需求,符合條件的B、C類企業可經外匯局登記辦理90天以上的延期收付匯業務。
· 三是構建簡明清晰的貿易外匯政策環境。考慮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中輔導期業務報告、待核查賬戶管理等部分條款已被《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發〔2020〕14號印發)替代,此次擬廢止該文件,將其中涉及企業外匯業務辦理的有效內容納入《通知》,并更新相關文書格式。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推動貿易高質量發展,切實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便利經營主體跨境貿易業務辦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管理
取消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核準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的要求,改由在銀行直接辦理名錄登記。
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于進行首筆收支前,在銀行辦理名錄登記,登記時,可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向銀行提交《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銀行應根據《申請表》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數字外管”平臺(以下簡稱“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端填報企業名錄信息,填報完成后應告知企業“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端賬號及初始密碼,企業可通過“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端查詢名錄登記辦理結果。小微跨境電商企業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可免于辦理前述名錄登記。
名錄內企業的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注冊地址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在銀行辦理名錄信息變更。銀行發現企業上述信息發生變更的,可根據內部審批流程主動變更企業名錄信息。企業所在地外匯局發生變更的,應向原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銀行辦理名錄信息填報或變更業務時,應審核企業基本信息的真實性,并留存紙質或電子材料5年備查。
本條所稱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不含憑交易電子信息為經營主體跨境貨物貿易提供代理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的支付機構和銀行;小微跨境電商企業是指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于等值20萬美元(不含)的跨境電商企業。
二、簡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貿易收支手續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因經營需要導致進出口單位為其他機構的,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審核交易真實性和合理性的相關材料,及收付匯與進出口主體不一致的書面說明后辦理。
三、放寬貨物貿易特殊退匯免于登記業務權限
A類企業單筆等值20萬美元(含)以下的,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匯的貨物貿易退匯,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在為企業辦理上述業務時,應確認超期限或無法原路退匯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匯+退匯原因(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匯)”。
四、優化B、C類企業貿易外匯業務管理
B、C類企業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業務時,若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此前導致列入B、C類企業的情況已改善或糾正,且沒有發生違規行為的,自列入B、C類企業之日起6個月后,可經所在地外匯局登記辦理該業務。銀行憑《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見附件2)為企業辦理上述業務時,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B/C類企業90天以上延收/延付”。
五、明確貨物貿易外匯登記業務辦理材料
整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和《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發〔2020〕14號印發)中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登記業務有關條款,明確貨物貿易外匯登記有關業務的辦理材料(見附件3)。
六、修訂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有關文書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所附《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分類結論告知書》、《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風險提示函》和《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書》同步修改(見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開始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同時廢止。之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收到本通知后,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應及時轉發轄內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反饋。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為深化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切實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擬取消核準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的要求,由銀行直接辦理登記手續,提升銀行和企業業務辦理效率;同時,推出一系列跨境貿易便利化措施,滿足經營主體真實合理的跨境資金結算需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經營主體活力。
二、主要內容
《通知》共6條,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取消貿易企業名錄登記核準要求。將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的辦理方式,由外匯局核準調整為銀行直接辦理。
二是進一步便利跨境貿易收支業務辦理。優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貿易外匯業務辦理,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簡化區內企業辦理收付匯與進出口主體不一致的貿易收支手續;放寬銀行辦理A類企業貨物貿易特殊退匯(非原路退回或退匯時間超180天)的權限,從現行單筆等值5萬美元提高至等值20萬美元;滿足B、C類企業延期收付匯的客觀需求,符合條件的B、C類企業可經外匯局登記辦理90天以上的延期收付匯業務。
三是構建簡明清晰的貿易外匯政策環境。考慮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中輔導期業務報告、待核查賬戶管理等部分條款已被《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發〔2020〕14號印發)替代,此次擬廢止該文件,將其中涉及企業外匯業務辦理的有效內容納入《通知》,并更新相關文書格式。
來源:跨境金融監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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