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conclusion of contract),即合同的訂立(formation of contract),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它包括兩個法律程序:一是要約,二是承諾。要約和承諾是我國法律上的用詞,在業務上分別稱為發盤(offer,也稱發價)和接受(acceptance)。
1、發盤
(1)發盤的定義和構成發盤的必要條件
《公約》第14條(1)款將“發盤”定義為:“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
構成一項法律上有效的發盤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表明發盤人訂約意圖。
3)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4)送達受盤人。
(2)實盤、虛盤及邀請發盤
鑒于當前各國對發盤的約束力存在較大的分歧,為了避免在這個問題上產生誤解,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我國各進出口公司根據外貿業務的經驗,把發盤分為實盤和虛盤。
1)實盤。
實盤(firm offer, offer with engagement),又稱有約束力的發盤。實盤是表示發盤人有肯定訂立合同的意圖,受盤人一旦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實盤的特征有三個:第一,發盤內容明確。發盤中無任何含糊其詞的字句。第二,發盤內容完整。發盤中各項主要交易條件齊全。第三,發盤無保留條件。
2)虛盤。
虛盤(non-firm offer, offer without engagement)是發盤人有保留地按一定條件達成交易的一種不肯定的表示。
它通常具有沒有肯定訂約的表示、交易條件不完整、附有保留條件等特征。如發盤中寫有“參考價”(reference price)、“以我方確認為準”(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以獲得出口許可證為準”(subject to export license being approved)、“價格不經事先通知予以變動”(the prices may be altered without prior notice)等。
3)要約邀請、邀請發盤。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3)發盤的有效期
在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term of validity),作為發盤人受約束的期限和受盤人表示接受的有效期限。如果發盤中沒有明確規定有效期,受盤人應在“合理時間內”(within a reasonable time)接受,否則無效。
在實際業務中,發盤有效期通常有以下三種規定方法:
001、規定接受的Zui后日期。發盤人在發盤中明確規定受盤人表示接受的Zui遲期限。例如“發盤限12月10日復到我處”(offer subject reply reaching here December Tenth);“發盤有效至我方時間星期二”(offer valid until Tuesday our time)。
002、規定接受的天數或一段接受的期間。如“發盤限3天內復到有效”(offer subject reply here in three days …);“發盤有效3天”(offer valid three days)。
003、不做明確的規定或僅規定答復傳遞的方式。例如“發盤……電復”(offer …cable reply)、“即復”(reply promptly)、“速復”(reply immediately)、“急復”(reply urgently)、“盡快答復”(reply as soon as possible)等。
(4)發盤的生效和撤回
1)發盤的生效。
對于發盤何時生效的問題,《公約》第15條規定,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不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發盤,只有傳達至受盤人時才能對發盤人產生約束力。如果發盤人用信件或電報向對方發盤,該信件或電報遺失或送錯,對方沒有收到,則該項發盤無效。
2)發盤的撤回。
發盤的撤回(withdraw)是指在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即在發盤尚未生效時,發盤人阻止該項發盤生效。根據《公約》第15條(2)款:“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盤送達被發盤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盤人?!?/p>
(5)發盤的撤銷
發盤的撤銷是指發盤送達受盤人,即已生效后,發盤人再取消該發盤,解除其效力的行為。
其一,發盤中已寫明了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其二,受盤人有理由相信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6)發盤的失效
一項發盤發出后,有多種原因或情況導致發盤要么受阻不能生效,要么在生效期間失效,要么因過期失效。發盤失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生效前被阻止未能生效。典型的是發盤的撤回。
2)有效期間的失效。發盤在被送達受盤人時開始生效的有效期間,在未被受盤人接受之前,凡遇下列情況之一者,發盤立即失效,發盤人不再受該發盤約束:
其一,拒絕(rejection)。
其二,還盤(counter-offer)。
其三,法律實施。
其四,撤銷(revocation)。
3)有效期滿的失效。一項發盤,不論是明確規定了有效期的,還是未明確規定有效期的,若有效期已過,仍未被接受,隨即失效。
2、接受
(1)構成接受的條件
《公約》第18條(1)款定義接受:被發盤人聲明或做出其他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盤,即是接受,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于接受。
按照前述規定,構成一項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條件。
1)接受必須由特定受盤人做出,而不能是第三者。這一條件與構成發盤的第一項條件是對應的。發盤必須向特定的人發出,即表示發盤人愿意按發盤中提出的條件與對方訂立合同,但這并不表示他愿意按這些條件與任何人訂立合同。因此,接受只能由受盤人做出,才具有效力,其他人即使了解發盤內容并表示完全接受,也不能構成有效的接受。
2)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完全相符。如果受盤人在答復對方發盤時雖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同時又對發盤的內容做出了某些更改,這就構成有條件的接受(conditional acceptance),而不是有效的接受。
3)接受的時間必須在發盤有效期內。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方面是約束發盤人,使發盤人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銷或修改發盤的內容;另一方面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如果發盤中未規定有效期,則應在合理時間內接受方為有效。
4)接受必須明確表示出來?!豆s》第18條(1)款規定:“受盤人聲明或做出其他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盤,即為接受,沉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于接受?!备鶕@一規定,接受必須用聲明或行為表示出來,聲明包括口頭和書面兩種方式。
(2)逾期接受
在國際貿易中,由于各種原因,受盤人的接受通知晚于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這在法律上稱為“逾期接受”或“遲到的接受”(late acceptance)。
根據各國合同法的規定,逾期接受不是一項有效的接受,它必須經過原發盤人的確認后,合同才能成立,因此,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3)接受撤回
對于接受的撤回,按英美法系“投郵生效”原則,接受一經投郵立即生效,合同就此成立,因此不存在接受的撤回。
《公約》采用的是“到達生效”原則,其22條規定,接受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須在接受通知送達發盤人之前或同時送達發盤人。可見,《公約》在接受的撤回問題上采取的原則與發盤的撤回是相同的。
我國《民法典》做了類似的規定?!睹穹ǖ洹返谒陌侔耸鍡l:承諾可以撤回;第一百四十一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接受不存在撤銷問題,因為接受在接受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生效,接受一經生效,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也就此確立。
當事人如果反悔,撤銷合同,就會構成違約行為,他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需要指出的是,在當前通信設施非常發達和各國普遍采用現代化通信的條件下,當發現發出的接受存在問題而想撤回或修改時往往已經來不及了,因此為了防止差錯以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在實際業務中應當審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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