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交易磋商,一方發盤經另一方接受后,交易即告成立,買賣雙方就構成了合同關系。
1、簽訂書面合同的意義
(1)合同生效的條件
合同雖不拘泥于某種特定的名稱和格式,但是,假如在買賣雙方磋商時,一方曾聲明以簽訂書面合同為準,那么即使雙方已對交易條件全部協商一致,在書面合同簽訂之前,合同不能生效。
(2)合同成立的證據
根據法律要求,凡是合同必須能得到證明,提供證據,包括人證和物證。通過書面形式達成的合同,舉證自不成問題。但通過口頭磋商達成的合同,舉證可能難以做到。因此,口頭磋商成立的合同,如不用一定的書面形式加以確定,就將由于不能被證明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法律上認為無效。
(3)合同履行的依據
合同的履行是一個十分復雜的過程。它涉及很多企業、單位和部門,各方面都要圍繞同一份合同協同合作,才能有序地、正確地履行合同完畢。口頭合同,如不形成書面合同,幾乎無法履行。即使通過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達成的交易,如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分散于多份書面形式的條件,歸納到一份有一定格式的書面合同上來,也將難以得到有序、高效的履行。
2、貿易合同的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如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在我國的貿易實踐中,書面合同形式包括合同、確認書、備忘錄和協議書等,其中采用“合同”和“確認書”兩種形式的居
(1)合同
合同(contract)的特點在于:內容比較全面,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發生爭議后如何處理,均有較詳細的規定。
我國在對外貿易中使用的合同,分為銷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購買合同(Purchase Contract),又稱出口合同(Export Contract)和進口合同(Import Contract)。這兩種合同的格式和主要內容基本一致,其中包括商品的名稱、品質、數量、包裝、價格、裝運、保險、支付、商檢、索賠、仲裁、不可抗力等條款。
在我國的對外貿易業務中,通常由我方填制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后,買賣雙方各自保存一份。
(2)確認書
確認書(confirmation)屬于一種簡式合同,它包括的條款比合同簡單,一般只就主要的交易條件做出規定,對買賣雙方的義務描述得不是很詳細。
我國在外貿業務中使用的確認書,分為銷售確認書(Sales Confirmation)和購買確認書(Purchase Confirmation)。
上述兩種形式的合同,即正式的合同和確認書,雖然在格式、內容繁簡、條款項目的設立和措辭上有所不同,但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
(3)協議
在法律上,協議(agreement)與合同具有相同的含義。書面文件冠以“協議”或“協議書”的名稱,只要其內容對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做了明確、具體與肯定的規定,它就與合同一樣對買賣雙方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交易磋商的內容比較復雜,雙方商定了一部分條件,還有一部分條件有待進一步磋商,于是先簽訂一個“初步協議”(preliminary agreement)或“原則性協議”(agreement in general),在協議書中也做了“本協議屬初步性質,正式合同有待進一步磋商后簽訂”(this Agreement is of preliminary nature, a formal contract will be signed after further negotiation)之類的說明,這種協議就不屬于正式有效的合同性質。
(4)意向書
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是在交易磋商尚未Zui后達成協議之前,買賣雙方為了達成某項交易,將共同爭取實現的目標、設想和意愿,有時還包括初步商定的部分交易條件,以書面形式記錄,作為今后進一步談判的參考和依據。
(5)備忘錄
備忘錄(memorandum)是在進行交易磋商時用來記錄磋商的內容,以備今后核查的文件。如果當事人雙方把磋商的交易條件完整、明確、具體地記入備忘錄,并經雙方簽字,那么這種備忘錄的性質和作用與合同無異。
(6)訂單和委托訂購單
訂單(order)是指進口商或實際買家擬制的貨物訂購單。委托訂購單(indent)是指由代理商或傭金商擬制的代客購買貨物的訂購單。在我國出口貿易實踐中,交易達成后,有的客戶往往發出訂單,要求我方簽署后退回一份。這種經磋商成交后發出的訂單,實際上是國外客戶的購買合同或購買確認書。
3、貿易合同的內容
我國對外貿易企業與國外客戶簽訂的買賣合同,不論采取哪種形式,都是調整交易雙方經濟關系和彼此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文件。其內容通常都包括約首(首部)、正文(主體)和約尾(尾部)三個部分。
(1)合同約首
1)合同名稱。
2)合同編號。
3)締約日期。
4)締約地點。
5)締約雙方名稱、電報掛號、網址、電話及地址等。
(2)合同正文
合同的正文即主體,是合同的基本條款,包括貨物的名稱、品質、數量、包裝、價格、裝運、保險、支付、檢驗、不可抗力、索賠、仲裁等,具體規定著買賣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所以也叫作權利義務部分。
(3)合同約尾
合同的約尾涉及合同的效力范圍和有效條件等主要問題,所以又稱為效力部分。它一般包括合同適用的法律和慣例、合同的有效期、合同的有效份數、合同的文字及其效力和雙方代表簽字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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