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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海關特殊監管區:了解出口監管倉庫
      發布時間: 2024-03-12 17:11 更新時間: 2024-11-23 08:08

      一、什么是出口監管倉庫?

      出口監管倉庫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倉庫。

       

      主要分為:

      出口配送型倉庫

      存儲以實際離境為目的的出口貨物的倉庫

      國內結轉型倉庫

      存儲用于國內結轉的出口貨物的倉庫

       

       

      二、出口監管倉庫:設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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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口監管倉庫:注意事項

      企業在設立、變更、延期、注銷出口監管倉庫時,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1、設立

      (1)倉庫設立的條件:

      l 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l 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倉儲經營權;

      l 具有專門存儲貨物的場所。

      (2)出口配送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

      國內結轉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3)倉庫設立需要的材料:

      l 《出口監管倉庫申請書》,

      l 倉庫地理位置示意圖及平面圖。

      (4)直屬海關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1年;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倉庫驗收不合格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5)驗收合格后,經海關注冊登記并核發《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證書》,證書有效期為3年。

       

      小知識

      出口監管倉庫代碼第七位表示倉庫類型;其中“J”為國內結轉型出口監管倉庫,“P”為出口配送型出口監管倉庫。

       

      2、變更 

      (1)出口監管倉庫的名稱、地址、倉儲面積等事項可以變更。

      (2)倉庫變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出口監管倉庫變更申請,

      倉庫地理位置示意圖及平面圖復印件(僅變更倉庫地址和倉儲面積提供)。

      (3)海關審核的重點:

      l 申請變更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l 變更后的地址、面積是否仍達到規定條件。

      (4)必要時海關會下庫核實變更事項。

      (5)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需變更企業名稱、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前向直屬海關提交書面報告,說明變更事項、事由和變更時間。變更后,海關按照規定對其進行重新審核。

       

      3、延期 

      (1)延期申請日期:

      《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證書》

      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

      (2)延期申請需要的材料:

      出口監管倉庫延期申請,

      《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證書》

      (可在海關批準延期后提交)。

      (3)海關作出決定的期限:

      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許可有效期屆滿前。

       

      小提示

      當海關受理了企業延期申請,而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4注銷 

      (1)注銷的情形: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延期審查或者延期審查不合格的;

      倉庫經營企業書面申請變更出口監管倉庫類型的;

      倉庫經營企業書面申請終止出口監管倉庫倉儲業務的;

      倉庫經營企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注銷前應當辦結庫存貨物的征稅、退倉、出倉離境或銷毀手續。

      (3)注銷后主管海關收回《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證書》,并通知企管部門注銷出口監管倉庫的注冊登記信息。

       

       

      四、出口監管倉庫:監管要點

      1對倉庫的監管 

      (1)出口監管倉庫不得轉租、轉借給他人經營,不得下設分庫。

      (2)對倉庫的核查包括盤查、抽查、巡查。

      (3)核查的情形包括:

      l 出口監管倉庫有走私違規嫌疑的;

      l 申請開展簡單加工業務的;

      l 出口監管倉庫庫存貨物申請延期的;

      l 出口監管倉庫報告所存貨物有損壞、變質、滅失等情況的;

      l 企業月報和海關賬冊數據不吻合的;

      l 企業申請銷毀貨物的;

      l 出口監管倉庫進出口貨物數量和金額有異常的;

      l 倉庫經營企業申請注銷出口監管倉庫的;

      l 存在海關監管風險的其他情形。

      (4)主管海關每年對轄區內倉庫經營企業進行不少于一次盤查。

       

      2對貨物的監管 

      (1)可以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

      l 一般貿易出口貨物;

      l 加工貿易出口貨物;

      l 從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轉入的出口貨物;

      l 出口配送型倉庫可以存放為拼裝出口貨物而進口的貨物,以及為改換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包裝而進口的包裝物料;

      l 其他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

      (2)不可以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

      國家禁止進出境貨物;

      未經批準的國家限制進出境貨物;

      海關規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貨物。

      (3)倉儲貨物可以進行流通性增值服務,不得開展實質性加工。未經海關批準,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4)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存儲期限為6個月

      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

      (5)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并按照國家規定提交許可證件或者繳納出口關稅。

       

      提示

      試點地區的有關海關和國稅部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規定的入倉退稅條件進行審核,并定期復核,達不到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不得實行入倉退稅政策。

      請企業及時辦理入倉退稅資格的復審,未通過審核的倉庫將不再適用入倉退稅政策。

       


      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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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業務經理: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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