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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進出口食品安全:嬰幼兒和兒童食品中“鉛”限量變化及注意事項
      發布時間: 2024-03-12 17:15 更新時間: 2024-11-23 08:0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于2023年06月30日實施,GB 2762-2022對應用原則、術語定義、注釋用詞、具體限量等進行了修訂。       

      本次修訂范圍Zui大是有害元素“鉛”,它嚴重危害著人類尤其是嬰幼兒及兒童的健康,為此小編帶你一起了解下“鉛”的修訂原則,嬰幼兒和兒童食品中“鉛”限量變化以及進口食品的注意事項。

       

      一、“鉛”的修訂原則

      1、2010年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世界衛生組織(WHO)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取消了鉛的暫定每周耐受攝入量(PTWI),建議成員國努力降低食物中鉛的含量,保障本國居民健康。

      2、我國以風險評估為基礎,參考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食品中“鉛”污染物標準制定原則,結合“鉛”的風險監測數據和暴露評估結果,確定相關的限量。

      3、GB 2762-2022重點對嬰幼兒食品、兒童常食用食品(如液態乳、果汁等)以及部分食品制品(如水果制品等)中的鉛限量進行了全面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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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嬰幼兒兒童食品中“鉛”限量變化

      1特殊膳食用食品:

      “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限量由0.15 mg/kg調至0.08 mg/kg;

      “液態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限量由0.02 mg/kg調至0.01 mg/kg。

       

      刪除“嬰幼兒輔助食品”的二級分類,統一限量為0.2 mg/kg

       

      2、水果制品:

      “水果制品”的限量由1.0 mg/kg調至0.2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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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果醬(泥)”的限量0.4 mg/kg

      增加“蜜餞”的限量0.8 mg/kg;

      增加“水果干類”的限量0.5 mg/kg

       

      3、乳及乳制品:

      “乳及乳制品”的限量由0.3 mg/kg調至0.2 mg/kg

      “生乳、巴氏殺菌乳、滅菌乳”

      的限量由0.05 mg/kg調至0.02  mg/kg;

      “調制乳、發酵乳”的限量由0.05 mg/kg調至0.04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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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乳粉、非脫鹽乳清蛋白粉”不再單列,限量由0.5 mg/kg調至0.2 mg/kg。

       

      4、飲料類:

      “飲料類”單位按照“mg/kg”執行。

      “果蔬汁類及其飲料[濃縮果蔬汁(漿)除外]”的限量由0.05 mg/L調至0.03 mg/kg;

      “葡萄汁”的限量由0.05 mg/L調至0.04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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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類(果凍):

      “果凍”的限量由0.5 mg/kg調至0.4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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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進口食品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簡稱“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食品進口商需重點關注以下要求。

      1、第十九條 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簡稱“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海關總署備案。

      食品進口商應當向其住所地海關備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進口商辦理備案時,應當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進口商備案名單由海關總署公布。

      2第二十一條 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名稱、凈含量/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為銷售后2年以上。

      3、第二十二條 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下列內容:

      (一)制定和執行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情況;

      (二)保證食品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

      4、第二十五條 食品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進口食品時應當依法向海關如實申報。

      5、第三十條 進口食品的包裝和標簽、標識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

      6、第三十七條 食品進口商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和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立即停止進口、銷售和使用,實施召回,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并將食品召回、通知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海關報告。

       

      TIPS

      針對第二十二條,食品進口商有義務要求境外生產企業遵守我國GB2762-2022實施基本原則:

      一是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生產,符合食品污染物限量標準要求。

      二是對標準未涵蓋的其他食品污染物,或未制定限量值或控制水平的,食品生產者應當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含量達到盡可能的Zui低水平。

      三是重點做好食品原料污染物控制,從食品源頭降低和控制食品中污染物。

      四是嚴格生產過程食品安全管理,鼓勵采用嚴于GB 2762的控制要求,降低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

      文章來源: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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