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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關于進口波蘭牛肉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發布時間: 2024-05-11 17:21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近日,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進口波蘭牛肉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以下是對該公告的解讀:
一、背景與依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波蘭共和國農業及農村發展部的相關協議,為確保進口波蘭牛肉的質量和安全,制定了具體的檢驗檢疫要求。
二、允許進口的產品
公告允許進口的波蘭牛肉是指30月齡以下、經宰殺、放血、去毛、去除內臟、頭尾及四肢后的冷凍可食用去骨牛肉。需要注意的是,某些部位如頰部肌肉、頭部肌肉等以及牛副產品是不允許進口的。
三、生產企業要求
· 向中國輸出牛肉的生產企業必須在波蘭官方的監督之下,并符合中國、波蘭以及歐盟的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規要求。
· 這些生產企業還需要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的注冊,只有注冊后的企業生產的牛肉才能向中國出口。
四、檢驗檢疫要求
1. 動物疫病管理:波蘭需確認其境內沒有相關牛類疫病,如口蹄疫、牛瘟等,并按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的要求進行疫病監測和控制。
2. 活牛條件:用于生產輸華牛肉的活牛必須出生在波蘭境內,具有唯一的身份標識,且其來源農場在宰前12個月內未發生過相關傳染病。
3. 宰殺和檢查:牛必須在30月齡以下宰殺,且需按照中國和波蘭的法律法規進行宰前宰后檢查。
4. 貯存和運輸:牛肉的包裝、貯存和運輸均需符合衛生要求,且冷凍牛肉的中心溫度不應高于-15℃。
該公告的發布將進一步規范我國從波蘭進口牛肉的流程,確保進口牛肉的質量和安全,滿足國內消費者的需求。有關企業和個人在進口波蘭牛肉時,應嚴格按照公告要求進行申報和檢驗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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