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與依據
為確保進口烏茲別克斯坦鮮食葡萄的質量和安全,海關總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簽署了相關議定書,并據此發布了關于進口烏茲別克斯坦鮮食葡萄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二、允許進境的商品
根據公告,允許進境的商品為鮮食葡萄,學名Vitis vinifera L.,英文名稱為Table grapes,產地為烏茲別克斯坦葡萄產區。
三、批準的果園和包裝廠
輸華果園和包裝廠必須經過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的審核備案,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批準注冊。注冊信息需包括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碼。每年出口季前,烏方應向中方提供注冊名單,經中方審核批準后,將在海關總署guanfangwangzhan上公布。
四、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公告列出了中方關注的四種檢疫性有害生物,包括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大麗花輪枝孢(棉花黃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榆蠣盾蚧(Lepidosaphes ulmi)和吐倫品粉蚧(Peliococcus turanicus)。
五、出口前管理
烏茲別克斯坦鮮食葡萄出口前需進行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包括果園管理。所有輸華葡萄果園應在烏方監管下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和溯源體系,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范(GAP),并維持果園衛生條件。同時,烏方應按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6號(ISPM 6)的要求,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計劃,并全年組織實施果園監測。
六、總結
該公告的發布旨在確保從烏茲別克斯坦進口的鮮食葡萄符合中國的植物檢疫要求,保障國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相關進口商和經銷商需嚴格遵守這些規定,以確保進口葡萄的質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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