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企業認定標準的調整
海關總署近日發布的《關于失信企業認定標準相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2023年第170號公告,以下簡稱“170號公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51號令)中的部分失信企業認定標準進行了調整。
原《信用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非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xingzhengchufa的次數超過上年度單證總票數千分之一且被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的,將被認定為失信企業。而170號公告明確,非報關企業因非主觀故意造成的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xingzhengchufa的行為,將不列入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二、調整目的與意義
此次調整旨在鼓勵進出口企業整改糾錯,支持企業紓困解難,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進出口企業發展。通過給予非主觀故意違規企業一定的容錯空間,有助于企業更好地適應海關監管要求,提高合規經營水平。
三、適用對象與例外情況
1. 適用對象:除了報關企業之外的其他在海關注冊登記或備案的企業均可享受此政策紅利。
2. 報關企業例外:由于報關企業的報關質量直接影響進出口貨物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為有效提升報關質量、保障通關秩序,170號公告不適用于報關企業。
四、非主觀故意的界定與適用
1. 非主觀故意:指企業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并非出于主觀故意,旨在排除故意違法的企業。
2. 主觀故意行為示例:走私行為等嚴重違法行為屬于主觀故意范疇,不適用于170號公告。
3. 排除情形:偽造、變造檢驗證單等存在主觀故意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同樣不在170號公告適用范圍內。
五、時間范圍與計算方式
1. 時間范圍:1年內指連續的12個月,而非自然年。
2. 計算方式:以Zui近1次海關xingzhengchufa決定作出之日起倒推計算,如有因非主觀故意造成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xingzhengchufa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六、政策紅利與實施細則
1. 政策紅利:對于在170號公告實施之前因非主觀故意被xingzhengchufa但尚未被認定為失信企業的非報關企業,同樣可享受政策紅利,不被列入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2. xinyongxiufu:對于未能及時享受政策紅利的企業,可根據《信用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及時向海關申請xinyongxiufu。
七、結論
《海關總署關于失信企業認定標準相關事項的公告》的發布,為進出口企業提供了更加明確和寬松的信用管理環境。通過明確非主觀故意違規的認定標準和適用對象,為企業提供了更多的容錯空間和發展機遇。同時,也為海關在維護貿易秩序和促進企業發展中找到了更加科學合理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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