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紹
海關總署于2021年11月23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4號),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制度在中國實現了規范化、法制化,對進出口企業產生了深遠影響,特別是在《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背景下,為誠信守法且具有貨物原產資格管理能力的出口企業提供了更多便利,進一步降低了關務成本,提升了通關便利。
二、經核準出口商定義
經核準出口商,是指經海關依法認定,具備開具相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聲明資格的企業。海關將按照誠信守法便利原則,對經核準出口商進行管理。
三、申請條件
1. 海關認證企業。
2. 掌握相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
3. 建立完備的原產資格文件管理制度。
四、申請流程
1. 系統申請:申請人需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平臺中的“經核準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統”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2. 書面申請:企業需向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包括企業基本信息、出口貨物信息、原產地規則掌握情況、貨物原產資格文件管理制度等。
3. 保密要求:如申請材料涉及商業秘密,企業可向主管海關提出保密要求,海關將承擔保密義務。
五、審核程序
1. 主管海關在收到申請材料后30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決定。
2. 符合條件的,主管海關將制發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書,并給予編號;不符合條件的,將制發不予認定決定書。
3. 認定書和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3年。經核準出口商可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續展。
4. 信息變更需及時通知海關,未變更前不得開具原產地聲明。
六、經核準出口商義務
1. 經核準出口商需通過海關系統開具原產地聲明,并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2. 如存在違規行為,如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認定、偽造或買賣原產地聲明等,海關將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并可能撤銷其經核準出口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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