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報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及相關公告(如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44號),本文將詳細指導企業如何規范填報和傳輸水空運危險品的原始艙單。
二、傳輸時間要求
水運:
1. 進境集裝箱船舶,應在貨物開始裝船的24小時前傳輸。
2. 進境非集裝箱船舶,應在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24小時前傳輸;航程24小時以內的,應在抵達前傳輸。
3. 同時裝載集裝箱、非集裝箱貨物的,應分別按照上述要求傳輸。
4. 進境客貨班輪(航程24小時以下),應在開始裝載貨物的2小時前傳輸。
5. 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時以下),應在開始裝載貨物的4小時前傳輸。
6. 貨物在境內港口轉運時,應在進境船舶抵達卸貨港前傳輸。
空運:進境航程4小時以下的,應在航空器起飛前傳輸;航程超過4小時的,應在航空器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4小時前傳輸。
三、規范填制要求
艙單傳輸人需按照《原始艙單數據項》的填制條件和規范(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44號附件)進行填報,確保數據真實、準確、有效。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 危險品編號:填寫聯合國危險品標志代碼。
· 危險品聯系人姓名:填寫能提供危險品貨物詳細信息的聯系人姓名。
· 危險品聯系人聯系號碼:根據通訊方式類別代碼(TE-電話、FX-電傳、EM-電子郵件),填寫相應的格式號碼或郵箱地址。若原始艙單收貨人為“憑指令確定收貨人(TO ORDER)”,則必須填寫通知人聯系號碼。
四、數據項關聯關系
請注意,數據項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如危險品聯系人姓名、危險品聯系人聯系號碼、通訊方式類別代碼等,其中一個數據項填寫時,關聯的數據項也必須填寫。
五、填錯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xingzhengchufa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未按規定期限向海關傳輸艙單等電子數據、傳輸數據不準確或未按規定期限保存相關電子數據,影響海關監管的,將受到警告,并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六、溫馨提醒
海關再次強調,企業務必如實、規范填報和傳輸艙單電子數據,確保數據的真實、準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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