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 id="lrfwb"></sup>
  • <sup id="lrfwb"></sup>

  • <dfn id="lrfwb"></dfn>
    <menuitem id="lrfwb"></menuitem>

    1. 加入收藏 在線留言 聯系我們
      關注微信
      手機掃一掃 立刻聯系商家
      電話或微信18807550903
      公司新聞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過境貨物監管辦法解讀
      發布時間: 2024-05-14 17:34 更新時間: 2024-11-21 08:08

      一、監管辦法目的

      · 加強監管:提升海關對過境貨物的監督管理。

      · 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 促進便利化:推動貿易便利化。

       

      二、過境貨物定義

      過境貨物:指從境外啟運,通過中國境內陸路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

       

      三、過境批準

      · 國際條約:與我國有相關條約的,按條約規定過境。

      · 其他貨物:需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并備案。

       

      四、禁止過境貨物

      禁止類別:包括武器、毒品、危險廢物、瀕危物種等。

       

      五、海關監管

      · 全程監管:過境貨物自進境到出境均受海關監管。

      · 禁止未授權處置:未經海關批準,不得進行任何處置。

       

      六、運輸工具負責人

      批準與備案:需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并海關備案。

       

      七、運輸路線

      規定路線:按交通運輸部門或海關規定路線運輸。

       

      八、指定口岸

      高風險貨物:特定貨物需從指定口岸進境。

       

      九、申報與許可

      · 如實申報:運輸工具負責人需提交運輸申報單。

      · 檢疫與許可:動植物等需檢疫,動物還需過境許可證。

       

      十、過境條件

      審核與檢疫:過境貨物需經海關審核,檢疫合格后方可運輸。

       

      十一、單獨運輸

      禁止混裝:過境貨物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

       

      十二、封志與換裝

      · 封志管理:海關可加施封志,禁止擅自開啟。

      · 換裝手續:換裝需海關同意。

       

      十三、全程提運單

      一次性申請:需要換裝的,可一次性申請過境及換裝手續。

       

      十四、押運

      海關押運:必要時,海關可派員押運。

       

      十五、查驗

      配合查驗:運輸工具負責人應配合海關查驗。

       

      十六、滅失或短少

      責任處理:非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滅失或短少,需辦理海關手續。

       

      十七、逾期處理

      逾期視為進口:超三個月未申報的,按進口貨物處理。

       

      十八、出境期限

      出境時間限制:過境貨物應六個月內出境,可延期Zui長三個月。

       

      十九、統計規定

      單項統計:過境貨物不列入貿易統計,海關實施單項統計。

       

      二十、weiguichufa

      · 警告與罰款: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可警告或罰款。

      · 追究責任:違反規定,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解釋權

      海關總署: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二十二、施行與廢止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舊辦法廢止:同時廢止1992年38號令及后續修改的相關辦法。

       

      結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過境貨物監管辦法》為過境貨物提供了明確的監管框架,確保了貨物的合法、安全過境,同時促進了貿易的便利化。運輸企業及相關人員應嚴格遵守規定,以免影響貨物流通或遭受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聯系方式

      • 電  話:0755-25108873
      • 業務經理:詹先生
      • 手  機:18807550903
      • 微  信:jack134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