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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辦法解讀
      發布時間: 2024-05-15 17:19 更新時間: 2024-11-21 08:08

      一、總則

      · 目的:規范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工作。

      · 適用范圍:海關采信檢驗機構結果及其監督管理。

      · 主管機關:海關總署。

       

      二、采信機構定義

      · 采信:海關將檢驗機構結果作為合格評定依據。

      · 采信機構:具備資質和能力,列入目錄的檢驗機構。

       

      三、采信商品范圍

      海關總署:確定并公布采信商品范圍及要求,實施動態調整。

       

      四、采信管理系統

      建立:提升采信工作信息化水平。

       

      五、采信機構管理

      1. 申請條件:合法經營資質、檢驗能力、熟悉法律法規等。

      2.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法人信息、資質認定證書等。

      3. 審查流程:海關總署組織專家評審,評估審查。

       

      六、采信機構目錄

      公布:海關總署負責公布并實施動態調整。

       

      七、采信的實施

      1. 檢驗委托:采信機構接受委托,實施檢驗并出具報告。

      2. 檢驗報告:包含采信機構信息、商品信息、檢驗結果等。

      3. 提交檢驗報告:采信機構通過系統向海關提交檢驗報告。

       

      八、監督管理

      1. 信息變更:采信機構信息變更應及時提交。

      2. 文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

      3. 監督檢查:海關可驗證檢驗能力、查閱材料、實地檢查。

       

      九、違規處理

      1. 暫停采信:檢驗報告不實或虛假,海關總署可暫停采信。

      2. 移出目錄:違反規定,海關總署可移出采信機構目錄。

      3. 追溯調查:對被移出目錄的檢驗機構可進行追溯調查。

       

      十、xingzhengchufa

      weiguichufa:違反辦法規定的,海關依法給予xingzhengchufa。

       

      十一、附則

      1. 港澳臺:參照境外檢驗機構規定執行。

      2. 解釋權: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3. 施行時間: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結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辦法》為規范海關采信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和規定,旨在提高檢驗效率,保障商品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和進出口企業應嚴格遵守相關要求,確保檢驗活動合法、有效。海關總署通過建立采信管理系統,加強監督管理,提升采信工作的透明度和規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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