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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保稅區出區入境食品“抽樣后即放行”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 2024-05-15 17:20 更新時間: 2024-11-21 08:08
一、政策背景
綜合保稅區,作為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特定功能區,實施封閉監管,并以保稅加工、保稅物流和保稅服務為基本功能,享有特定的稅收和監管政策。為了進一步促進綜合保稅區的發展,提高食品進口的通關效率,海關總署于2019年2月發布了《關于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食品檢驗放行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9號)。
二、政策內容
(一)出區入境食品“抽樣后即放行”定義
綜合保稅區內進口的食品,在需要進入境內時,可在綜合保稅區進行合格評定并分批放行。對于需要進行實驗室檢測的食品,在滿足以下條件的基礎上,可以抽樣后立即放行:
1. 進口商承諾進口食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要求,包括包裝、儲存和運輸溫度等。
2. 進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不合格食品處理
如經實驗室檢測發現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進口商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采取主動召回措施,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企業便利
這一政策為進口食品企業帶來了顯著便利。通過“抽樣后即放行”模式,企業無需等待實驗室檢測結果即可使用和銷售食品,大大減少了物流、倉儲等成本,提高了通關效率和市場競爭力。
四、企業注意事項
1. 進口商應建立并嚴格執行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的審核制度,確保所進口的食品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2. 在申報出區入境前,務必提前加貼好合格的中文標簽,以滿足我國法律法規的要求。
五、總結
綜合保稅區出區入境食品“抽樣后即放行”政策為進口食品企業提供了便利,同時也要求企業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通過這一政策,企業可以更加高效、便捷地進口食品,推動綜合保稅區的高水平開放和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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