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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貿易中,貨運代理人是做什么的?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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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國際貿易的進出口領域中,貨運代理人的地位舉足輕重,通常負責倉儲、進出口報關、訂艙、貨物運輸、尾程派送等。貨運代理人根據委托人的需求和自身情況,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務,提供的服務范圍根據雙方需求確定。但在不同的業務模式下,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其相應的權利義務內容也不同。實踐中,不乏未簽訂書面合同,僅通過微信聊天記錄來確認委托關系的案件,貨運代理人的地位認定及其責任邊界的確定就變成了難題。筆者結合近期辦理的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擬對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責任邊界進行梳理和分析,用以指導后續工作中出現的同類型的合同審核以及案件策略。

      一、貨運代理人的定義及相關法律規定
      1、定義
      貨運代理人的含義,簡單理解就是承運人與貨主之間的中間商。

      貨運代理人手上掌握著大量的承運人、倉儲、報關報檢等資源,不少貨主由于不了解、不熟悉外貿進出口行業,通常會直接委托貨運代理人并支付一筆費用,由貨代負責將貨物進口或出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2004修訂)》第二條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代理費或傭金的行為。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并收取運費以及服務費的行為。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人既可以作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國際貨代業務,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托事項。作為獨立經營人時,國際貨代企業需要以其自身的名義向委托人簽發運輸單證:海運提單、空運提單等,同時履行運輸合同。選擇作為獨立經營人的貨代,通常都是自身具備倉庫、堆場、運輸工具等實力和條件,可以直接完成受托事務。

      作為獨立經營人的貨代根據其業務范圍和給客戶提供的具體服務的不同,可以分為無船承運人、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綜合物流業的經營人。

      2、服務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2004修訂)》第三十二條規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作為代理人或者獨立經營人從事經營活動。其經營范圍包括:
      1.攬貨、訂艙(含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2.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3.報關、報檢、報驗、保險。
      4.繕制簽發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5.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6.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7.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
      8.咨詢及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貨代可以根據貨主/委托人的委托,為其提供一項或多項代理服務。實踐中,具體的服務范圍由委托人和貨代約定。


      二、貨運代理人與委托人的法律關系及業務模式
      1、法律關系
      貨運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以貨主/委托人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提供服務并收取報酬的主體。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因此,貨運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符合上述法條的規定,構成委托合同法律關系。
      2、業務模式 
      1.貨代以代理人的名義完成受托事項
      貨代接受委托后,在代理權限內,為完成委托事項,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同時收取代理費/傭金。
      /

      2.貨代以自身名義完成受托事項
      貨代接受委托后,在代理權限內,為完成委托事項,以自身的名義完成委托事項。此種業務模式通常是具備一定資源的貨運代理企業采用的,即貨代可能擁有自己的倉庫、自己的報關行,甚至自己的運輸工具,可以獨自完成倉儲、報關、運輸等工作,同時收取運費、倉儲費、報關費等服務費。具體業務模式如下圖:
      /

      3.貨代同時以代理人和自身名義完成受托事項
      然而,實踐中的業務并不是嚴格的按照單一模式開展的,更多情況下是貨代既有以自己的名義提供服務,又有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受托事項的。在委托人支付一筆固定費用后,貨代根據委托人的需求和自身情況完成委托事項。常見情形有:
      (1)貨代以自己的名義提供倉儲和報關報檢、保險等服務,以委托人的名義對外委托第三方,提供承運服務,運輸單證由第三方簽發。
      (2)貨代以自己的名義提供承運服務(貨代可能還會再委托實際承運人),運輸單證由貨代簽發(實際承運人以貨代作為托運人簽發運輸單證,貨代以委托人為托運人再次簽發運輸單證),以委托人的名義對外委托第三方,提供倉儲、報關報檢、保險服務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時的法律關系已經突破了原有的委托代理合同,其權利義務的范疇也超出了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即委托人與貨代之間,部分權利義務條款符合貨運代理合同法律關系,部分權利義務條款符合運輸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委托人與貨代之間的法律關系為無名合同法律關系。


      三、貨運代理人在不同業務模式下的權利義務及責任邊界
      在不同的業務模式下,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

      1、貨代以代理人的名義完成受托事項
      此種模式下,貨代僅為委托人的代理人,即貨代以委托人的名義委托倉儲企業提供倉儲服務、委托報關行提供報關報檢服務、委托船公司或航空公司提供承運服務、委托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服務。貨代的作用為接洽上述公司,確保委托人獲得所需的服務。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貨代與上述公司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對委托人發生法律效力,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

      關于貨代的權利,全部來源于委托人的授權;關于貨代的義務和責任邊界,除《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的不允許違法代理、超越代理權等義務要求外,還應當忠實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即《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要求,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或和相對人惡意串通,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代理人應忠實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合理謹慎選擇倉儲、運輸、保險公司,履行其與委托人之間的合同義務。如貨代能證明已忠實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服務商,那么倉儲、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物損壞、滅失等的責任不應由貨代承擔。
      此種模式下,貨代的權利義務明確,責任邊界清晰,承擔的責任Zui小。

      2、貨代以自身名義完成受托事項
      此種模式下,貨代作為獨立經營人,突破了傳統的代理身份,成為國際貨運中的當事人。即貨代已經成為倉儲公司、報關公司、運輸公司,直接為委托人提供倉儲服務,確保貨物在倉儲期間的安全完整,直接為委托人提供報關報檢服務,確保向海關如實申報,直接為委托人提供海運、空運、陸運服務,確保貨物在責任期間的妥善保管并按照約定時間交付貨物。貨代既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也是服務提供者,既需要完成合同約定的代理職責,也需要承擔倉儲公司、報關公司、運輸公司的法律義務。
      此種模式下,貨代的權利義務相對明確,責任邊界相對清晰,承擔的責任遠大于代理人的模式。

      3、貨代同時以代理人和自身名義完成受托事項
      此種模式下,貨代既是代理人,又是獨立經營人,既要承擔代理人的義務,又要承擔獨立經營人的法律責任。

      以貨代以自己的名義提供承運服務,以委托人的名義對外委托第三方提供倉儲、報關報檢、保險服務為例,貨代需謹慎選擇提供倉儲、報關報檢、保險服務的第三方。另外,在貨代以自己的名義提供承運服務的情況下,貨代通常是作為無船承運人,且會再次委托實際承運人,由實際承運人負責貨物的運輸。實際承運人以貨代為托運人簽發運輸單證,再由貨代以委托人為托運人簽發運輸單證。也就是說,貨代與委托人的運輸合同中,貨代為承運人,委托人為托運人;在貨代與實際承運人的運輸合同中,貨代為托運人。因此,貨代需要承擔作為代理人、托運人和承運人的法律責任。

      實踐中,此種模式較為常見,而貨代與委托人之間的合同卻又是通過微信、郵件等寥寥數句確定,完全無法清楚明確地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邊界。因此,這種模式下貨代的權利義務Zui不明確,責任邊界Zui不清晰,承擔的風險和責任Zui大。


      四、案例分析
      1、案情簡介
      甲方為一家深圳貨代企業,乙方為跨境電商出口企業。乙方擬將一批母嬰產品出口至其歐洲的亞馬遜倉庫,遂委托甲方為其提供出口報關、運輸、保險、進口清關、尾程派送至倉庫等服務,甲方在微信中承諾5個工作日左右能到達目的地。甲方以乙方的名義委托報關行報關出口,出口至香港后,甲方以自己的名義委托DHL運輸貨物至歐洲。
      甲方順利的將貨物報關出口、運輸,但在目的國清關環節,遇到海關查驗,且超過10個月仍未將貨物放行。
      乙方因此以甲方遲延交付貨物提起訴訟,要求甲方賠償在扣貨物的全部貨款。甲方抗辯,自己僅是貨運代理人,已經盡到貨運代理人的合理謹慎義務,不承擔貨款的賠償責任。

      2、案件分析
      本案中,甲方的業務模式就是典型的同時以代理人和自身名義完成受托事項的模式。甲乙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合同,僅通過微信確認由乙方支付固定費用,甲方負責在承諾時限內將貨物送至指定倉庫。
      (1)甲方的法律地位如何?
      甲方既是乙方的代理人,同時也是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和托運人。
      甲方與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已突破傳統的委托代理合同,既包含貨運委托代理合同的權利義務,又包含了貨物運輸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是糅合了委托代理合同和貨物運輸服務合同的無名合同。

      (2)甲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及其責任邊界如何?
      甲方既應履行作為代理人的法律義務,忠實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合理謹慎的選擇報關公司,確保如實申報,又應履行作為承運人的法律義務,在責任期間妥善報關貨物,并按照承諾時限交付貨物,還應履行作為托運人的法律義務,妥善包裝貨物,并支付運費。

      (3)甲方是否應承擔貨款的賠償責任?
      根據《海商法》第五十條規定,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即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應在約定時間內交付貨物。根據《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即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應在約定時間內交付貨物。因此,根據甲方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要求,甲方作為承運人,有義務按照承諾將貨物在約定時限內送達至指定倉庫。目前,甲方遲延長達10個月仍未送達貨物,甲方已經構成根本違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全部貨物損失。


      五、啟示
      作為貨運代理人,要非常清楚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范圍。在締約階段,應與委托人就自身的地位、提供的服務內容、承擔的責任明確約定。如果僅以代理人提供服務,那么應明確約定,強調盡到合理謹慎義務即可,對貨物在倉儲、運輸、清關過程的安全、完整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既以代理人名義,又以自身名義提供服務的,則應確認提供的服務內容,根據所提供的服務確認自己的責任邊界。

      來源:中國海關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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