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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關單上的提單號是提單的提單號嗎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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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實務中,許多人想當然認為報關單上的提單號,就應該是提單上的提單號。但是,從出口供應鏈的視角出發,報關單上的提單號卻并不一定是提單上的提單號,本文將逐個分析各種情況。

      一、基本規定
      根據報關單填制規范第十一條關于提運單號的規定,填報進出口貨物提單或運單的編號,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提單或運單號,一票貨物對應多個提單或運單時,應分單填報。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01直接在進出境地或采用全國通關一體化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
      1.水路運輸:填報進出口提單號;如果有分提單的,填報進出口提單號+“*”+分提單號。
      2.公路運輸:啟用公路艙單前,免予填報;啟用公路艙單后,填報進出口總運單號。
      3.鐵路運輸:填報運單號。
      4.航空運輸:填報總運單號+“_”+分運單號,無分運單的填報總運單號。
      5.郵件運輸:填報郵運包裹單號。

      02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
      在進口時
      1.水路運輸:直轉、中轉填報提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2.鐵路運輸:直轉、中轉填報鐵路運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3.航空運輸:直轉、中轉貨物填報總運單號+“_”+分運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4.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以上運輸方式進境貨物,在廣東省內用公路運輸轉關的,填報車牌號。

      在出口時
      1.水路運輸:中轉貨物填報提單號;非中轉貨物免予填報;廣東省內汽車運輸提前報關的轉關貨物,填報承運車輛的車牌號。
      2.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廣東省內汽車運輸提前報關的轉關貨物,填報承運車輛的車牌號。

      03采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
      報關單填報歸并的集中申報清單的進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04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免予填報。


      二、直接申報情況下的分析
      根據規定,水路運輸要求填報進出口提單號。如有分提單的,填報進出口提單號+“*”+分提單號。

      如果僅有總單信息,不容易產生分歧。水路運輸存在著總分運單的情況;同時,在實務中,由于艙單開關設置原因,部分海關對于分(艙單)單信息申報并不作要求,僅要求了總單傳輸,因此為了通關順利,報關單申報填制時的“提單信息”,通常并不按照填制規范的要求同時顯示總單和分單,而改為僅填報總單信息。

      這樣導致的后果是,一方面海關通關環節不能及時獲悉分單信息,另一方面海關風險防控也會無法獲得具體的貨主信息,而導致安全準入準出信息無法準確收集,從而影響風險防控。

      建議艙單傳輸和報關單申報都應該嚴格按照規范要求,如果存在著分單信息,就應該全部完整及時地傳輸,進一步嚴密海關的通關、物流監控管理。


      三、轉關運輸情況下的分析
      以出口的水路運輸為例,中轉貨物填報提單號;非中轉貨物免予填報;由于中轉貨物是由承運人統一安排轉關運輸,因此需要在報關單中填寫干線船的提單號碼。在轉關運輸的中轉情況下,需要特別提醒注意的是:報關單的船名是支線船的,但是報關單的提單號碼卻是干線船的,這是極其容易忽略和產生歧義的。

      建議退稅部門在審核單證時,特別關注轉關運輸下的中轉情況,分清不同情況下的提單號碼和船名信息。


      四、根據出口業務時間邏輯的分析
      根據業務出口時間邏輯分析,報關單上的提運單號碼,并不是真正的提運單號碼,只是訂艙編號。

      01貨主或者貨代代表貨主向承運人訂艙,產生訂艙編號,也就是SO號碼,或者booking NO.或者DR NO(Dock Receipt場站收據)號碼。
      02填寫報關單并申報。在這個時候,就要填寫報關單上“提運單號碼”,但是提單并沒有產生,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提單號碼,所填制的“提運單號碼”,其本質是訂艙編號,即SO號碼(或者booking NO.及DR NO.等)。
      03放行貨物上船,船開以后,承運人簽發提單,這個時候,才會正式產生提單和提單號碼。

      所以,從時間的邏輯看,在報關單填制時就要提供準確的提單號碼,并不可行。不少承運人的訂艙編號和提運單號碼是一致的,因此就規避了真實提運單號碼和報關單提運單號碼矛盾的問題。


      五、提單號碼檢查對于出口退稅的重要意義
      如果報關單的提單號碼是船公司的提單號碼,退稅部門應該認真審核提單,檢查該票貨物的提單是否是船公司簽發的總單MBL,否則退稅需要引起高度關注。

      對于只有MBL的出口業務,如果企業提供了HBL,而且HBL NO.和 MBL NO是完全一致的,那么我們可以高度懷疑,這就是企業為了順利獲得出口退稅,而進行偽造的提單。

      通常情況下,如果一票貨物既有總單也有分單,那么總單MBL通常是由船公司出具,發貨人和收貨人通常為簽發分單HBL的無船承運人。

      由于每個承運人都有自己的提單命名規則,HBL和MBL的提單號碼一致是不合理的。在實務中,由于各種情況,比如自拼箱、套約、中國貨主接受FCR貨代收據而無法獲得正本提單,甚至為了騙取出口退稅等原因,就無法取得可以退稅的船公司提單MBL。出于順利獲得出口退稅的考慮,貨主和貨代通常會通過繕制一份并不存在的HBL,將MBL上的貨物信息照抄,而將發貨人信息和提單號信息修改為退稅企業和艙單系統上報的MBL提單信息。

      建議稅務機關與海關進一步加強關于物流信息的交換,同時海關繼續完善艙單管理,更好地支持外貿健康發展和國內國際雙循環。
      文章來源于《中國海關》雜志202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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