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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進出口通關詳細攻略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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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自由港。一般進口或出口貨物均毋須繳付任何進口關稅,亦無任何關稅限額或附加稅。此外,亦不設任何增值稅或一般服務稅。但有四類商品,無論進口或在本地生產,均須繳稅。上述四類商品分別為酒類、煙草、碳氫油類及甲醇(詳見香港海關網站「應課稅品」)。

      一、進/出口報關
      (一)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的法律規定
      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香港法例第60章)的規定,凡將物品進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報關物品外,必須在物品進口或出口后十四日內向海關關長遞交一份資料正確及齊備的進口或出口報關表。任何人士如未有遞交所需報關表,均會被罰款。進出口(登記)規例第3條列有多類獲豁免物品,分列如下:
      1.以聯運提單或聯運空運提單付運的轉運貨物;
      2.運往外地的過境貨物,在途經本港時停留在同一船只或航機而并無轉運的貨物;
      3.由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武裝budui進口或出口的物品;
      4.運載船只自用或船上消耗的補給品,包括船用燃料;
      5.運載航機自用或機上消耗的補給品,包括飛行燃料;
      6.私人行李,包括經海關關長信納為并非作貿易或商業用的進出口物品,但汽車則例外;
      7.價值港幣四千元以下的郵包;
      8.任何物品——
      (1)純粹為廣告物料并經清楚注明,且屬免費供應的;
      (2)純粹為任何產品的樣本并經清楚注明,且令海關關長信納為宣傳有關產品而免費分發的;
      (3)價值港幣一千元以下的任何產品的樣本并令海關關長信納為宣傳有關產品的;
      (4)祗供展覽用的進口物品,并令海關關長信納該物品將於展覽完畢后再出口,而不會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處置;
      (5)祗供展覽用的出口物品,并令海關關長信納該物品將於展覽完畢后再進口;
      (6)按照上述第(v)節出口供展覽后再進口的物品;
      (7)領有暫準進口證,并按照其規定進口或出口的物品;
      (8)祗供體育賽事用的進口物品,并令海關關長信納該物品將於賽事結束后再出口,而不會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處置;
      (9)祗供體育賽事用的出口物品,并令海關關長信納該物品將於賽事結束后再進口;
      (10)按照上述第(ix)節出口供體育賽事用后再進口的物品;
      9.本港注冊或領牌的漁船直接從捕漁處運到本港的咸水魚,包括可供食用的甲殼類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同類海產食品;
      10.私人禮物而受禮人無須付款者;
      11.使用過及空的運貨箱,并屬:
      (1)經常進口及出口的;及
      (2)純粹為運載物品進出口用的。
      12.由提供國際航空服務,而主要辦事處設於香港以外地區的空運企業所進口或出口的各部份飛機零件。惟該等部份或零件必須充作以下用途:
      (1)修理或保養該企業自置或租用,并用以服務於任何國際航線的飛機;或
      (2)為同樣用途與其他同類性質空運機構以不牟利方式交換其他飛機部份或零件;
      13.由提供國際??肇涍\服務,而主要經營地點設於香港以外地區的運輸企業所進口的任何物品。惟該等物品必須充作并實際上用於修理及保養由該機構管理的運貨箱,而這類運貨箱是用於國際??肇涍\服務的;
      14.任何國家的法定流通鈔票及硬幣;
      15.任何電臺及電視臺的制作及廣播設備及經特別改裝的電臺或電視臺車輛及其設備,而:
      (1)該等制作、車輛及設備是由在香港以外地區定居的人士或居民所擁有及進口;及
      (2)令海關關長信納該等制作、車輛及設備準備於香港使用完畢后再出口;
      16.當進口或出口時作為一種運輸工具之任何交通工具。惟當作貨物或貨物一部份進口或出口的則除外。

      (二)進出口報關分類
      共分六類
      1.非食品類的進口報關(表格一)
      2.香港進出口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內附錄一所列的食品類的報關(表格一A)
      3.出口/轉口物品(香港制造的成衣及鞋履除外)的出口/轉口報關(表格二)
      4.《工業訓練(制衣業)條例》(第318章)附表所列的香港制造成衣及鞋履類的出口報關(表格二A)
      5.進口報關(屬豁免報關費的物品)(表格一B)
      6.出口報關(屬豁免報關費的物品)(表格二B)

      (三)如何遞交進/出口報關單
      1.直接電子報關服務
      報關單須以電子方式,透過下列政府委聘的服務供應商(簡稱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服務遞交:
      商貿易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商貿易」)查詢
      網址:http://www.ge-ts.com.hk
      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簡稱「貿易通」)
      查詢
      網址:http://www.tradelink.com.hk
      凡將物品進口或出口人士向服務供應商登記后,便可利用其提供的前端服務配套,例如用戶軟件或網上電子報關表格,把需要的資料編成規定格式的信息。加上有效的電子簽署,電子報關單便可傳送到服務供應商的系統。
      若報關單符合格式要求,得到服務供應商的系統接納,系統便會發出「收妥信息」給報關者,報關單的電子信息亦會即時傳送到政府的系統。
      報關人士將會與有關的服務供應商結算所需繳交的政府報關費及服務供應商服務費。
      另一方面,若報關單不被服務供應商的系統接納而需退回,系統便會發出「錯誤信息」給報關者。報關人士必需作出適當處理后再遞交報關單。
      凡將物品進口或出口人士必須注意,任何未能在物品進口或出口后十四日內遞交的報關單需要繳付逾期報關罰款及有可能被檢控。
      2.經指明代理人的紙張轉電子報關服務
      服務供應商亦可透過分布本港各區的服務代理網絡,提供不同的服務把紙張報關單資料轉為電子信息。
      凡將物品進口或出口人士只需填寫一份特定的紙張報關授權表格,服務代理便會將填寫在表格上的資料轉為電子信息,經有關服務供應商再傳送到政府。紙張轉電子信息服務將收取額外服務費用。

      (四)所需文件
      商品清關須辦理下列文件:
      ——艙單
      ——扣留通知書副本(如有)
      ——提單、空運提單或其他類似文件
      ——發票、裝箱單
      ——其他文件,如進口證、移走許可證等。


      二、應課稅貨品
      進出口酒類、煙草、碳氫油類及甲醇到香港均須繳付稅款。進出口商應向香港海關申請進出口牌照。此外,亦須持有移走/出口許可證(詳見香港海關網站「申請牌照及許可證」)。


      三、禁運貨品
      禁運貨品乃指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60章)及其他香港法律禁止或管制進口之貨品。進出口商如有意進口禁運貨品,須事先取得進口證、許可證或證明書。
      禁運貨品包括危險藥品、制造危險藥品或精神藥物所需的化學品、槍械及軍火、戰略商品、藥劑產品、藥物、放射性物質、輻照儀器、無線電發送器具、瀕臨絕種物種、動植物、除蟲劑、耗蝕臭氧層物質、紡織品、未經加工鉆石及若干食品。(詳見香港海關網站「禁運貨品」。)


      四、轉運貨物豁免許可證方案
      根據工業貿易署采用的若干條件,凡按轉運貨物豁免許可證方案下注冊的船務公司、運輸公司、航空公司及其委任之代理商,在轉運下列各類貨物時,均毋須申領進出口許可證:
      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藥劑產品及藥物,但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危險藥物除外;
      香港法例第549章《中醫藥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中成藥,以及該例附表1所指明的中藥材及附表2所指明的5種中藥材,即:凌霄花、制川烏、制草烏、威靈仙及龍膽;
      香港法例第296章附屬法例A《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附表所訂明的食米;
      香港法例第60章附屬法例A《進出口(一般)規例》附表1第I部所列明的冷藏或冷凍肉類及家禽;及
      香港法例第60章附屬法例A《進出口(一般)規例》附表1第I部及附表2第I部所訂明的未經加工鉆石。http://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tces/tces_maincontent.html
      查詢轉運貨物豁免許可證方案之有關詳情,可與工業貿易署艙單查核分組聯絡,地址為香港九龍彌敦道700號工業貿易署大樓4樓409室,電話:(852)23985565或(852)23985656,傳真:(852)23983747。


      五、審單和查驗
      香港海關通過文件檢查(例如艙單),必要時進行貨物檢查,實施進出口貨物管制。貨物檢查以抽樣形式進行。抽選之貨物將被拘留,并由海關關員進行貨物檢查。
      (一)進口
      倘若一批貨物被香港海關抽選作貨物檢查,進口商及其代表可向船務公司、航空公司及運輸商查詢有關通關程序的資料;或根據進口形式向下列香港海關辦事處查詢:
      航空
      (852)21164130/22860157(24小時)傳真:(852)21164201
      海路
      貨柜貨物-電話:(852)24108045
      (星期一至星期五-由早上八時至晚上十時三十分)
      (星期六-由早上九時至下午五時)
      傳真:(852)24202429
      海運貨物-電話:(852)25347188(24小時)傳真:(852)28541280
      內河船貨物-電話:(852)21808977/4635
      (星期一至星期五-由早上八時十五分至下午六時十五分)
      (星期六至星期日-由早上八時十五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傳真:(852)21808976
      陸路
      落馬洲管制站-電話:(852)24828758(24小時)傳真:(852)24822552
      落馬洲支線管制站-電話:(852)24860222(由早上六時三十分至晚上十時三十分)傳真:(852)34046066
      文錦渡管制站-電話:(852)26792000(由早上七時至晚上十時)傳真:(852)26795828
      沙頭角管制站-電話:(852)26744384/4436(由早上七時至晚上八時)傳真:(852)26749345
      深圳灣管制站-電話:(852)35270069(由早上六時三十分至晚上十二時)傳真:(852)35270829
      紅 直通車站小組-電話:(852)29540219/27743494(由早上六時十五分至晚上十二時)傳真:(852)23638242

      (二)出口
      倘若一批貨物被香港海關抽選作貨物檢查,通常檢查會在出口商或其代表,貨車司機或有關船務公司、航空公司及運輸商的代表面前進行;如有任何查詢,可根據出口形式致電下列香港海關辦事處:
      航空
      電話:(852)21164246(24小時)傳真:(852)21164218
      海路
      貨柜貨物-電話:(852)24108045(由早上七時至晚上九時)傳真:(852)24202429
      海運貨物-電話:(852)25347188(24小時)傳真:(852)28541280
      內河船貨物-電話:(852)21808977/4635(由早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傳真:(852)21808976
      陸路
      落馬洲管制站-電話:(852)24828758(24小時)傳真:(852)24822552
      落馬洲支線管制站-電話:(852)24860222(由早上六時三十分至晚上十時三十分)傳真:(852)34046066
      文錦渡管制站-電話:(852)26792000(由早上七時至晚上十時)傳真:(852)26795828
      沙頭角管制站-電話:(852)26744384/4436(由早上七時至晚上八時)傳真:(852)26749345
      深圳灣管制站-電話:(852)35270069(由早上六時三十分至晚上十二時)傳真:(852)35270829
      紅 直通車站小組-電話:(852)29540219/27743494(由早上六時十五分至晚上十二時)傳真:(852)23638242

      (三)一般查詢
      電話:(852)28157711(24小時)


      六、私人物件隨身行李進出口清關
      (一)隨身行李
      進入香港之旅客在入境時應向海關關員申報超出煙酒免稅優惠之應課稅貨品、禁運物品或商用之進口貨物的數量。進口超出煙酒免稅優惠之應課稅貨品,均須繳交稅款。進口禁運物品則須在貨品進口時出示有關之進口證、許可證及證明書(詳見香港海關網站「旅客須知」)。倘若旅客攜帶之貨物乃作貿易或商業用途,旅客必須向海關關長遞交進口報關表(詳見香港海關網站「進/出口報關」)。
      有關禁運物品管制之簡介載於「禁運/管制貨品-入境旅客須知」小冊子內。小冊子可於各個海關入境站索取。
      離開香港之旅客在出境時應向海關關員申報禁運物品或商用之出口貨物的數量。出口禁運物品則需要有關之出口證、許可證及證明書(詳見香港海關網站「旅客須知」)。倘若旅客攜帶之貨物乃作貿易或商業用途,旅客必須向海關關長遞交出口報關表(詳見香港海關網站「進/出口報關」)。
      2.分運行李
      以進出口貨物形式寄來須報關個人物品時,有關報關程序及所需文件與以上貨物報關程序所述相同。
      分運行李內如載有應課稅貨品,不得享有煙酒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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