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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監管:關于“兩倉”企業了解海關保稅核查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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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保稅核查
      海關保稅核查是對經營保稅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的企業(以下簡稱“兩倉”企業)進行后續監管的主要方式。關于海關保稅核查,“兩倉”企業常常會有諸如海關保稅核查怎么查、企業要提供什么資料等疑問。
      本文將對針對“兩倉”企業關注的問題,對海關保稅核查進行具體介紹。

      一、“兩倉”企業保稅核查要點
      1、“兩倉”企業保稅核查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核查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3號發布,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正)第二條規定,保稅核查是指海關依法對監管期限內的保稅加工貨物、保稅物流貨物進行驗核查證,檢查監督保稅加工企業、保稅物流企業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保稅業務經營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5號發布,海關總署令第263號修正,下同)第十四條規定,海關對保稅倉庫實施計算機聯網管理,并可以隨時派員進入保稅倉庫檢查貨物的收、付、存情況及有關賬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3號發布,海關總署令第263號修正,下同)第十六條規定,海關可以隨時派員進入出口監管倉庫檢查貨物的進、出、轉、存情況及有關賬冊、記錄?!?br/>
      2、保稅核查中海關人員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查閱、復制被核查人與保稅業務有關的合同、發piao、單據、賬冊、業務函電和其他有關資料。
      ●進入被核查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場所,檢查與保稅業務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貨物。
      ●詢問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與保稅業務有關的情況。

      3、“兩倉”企業應如何配合海關實施保稅核查
      ●被核查人應當接受并配合海關實施保稅核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海關保稅核查需要的有關賬簿、單證等,不得拒絕、拖延、隱瞞。
      ●海關查閱、復制被核查人有關資料或者進入被核查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場所核查時,被核查人的有關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應當到場,并按照海關的要求清點賬簿、打開貨物存放場所、搬移貨物或者開啟貨物包裝。
      ●被核查人委托其他機構、人員記賬的,被委托人應當與被核查人共同配合海關查閱有關會計資料。
      ●海關在核查過程中提取的有關資料、數據等,應當交由被核查人簽字確認。

      4、保稅核查中通常會有哪些書面記錄
      ●核查組進行檢查時,應當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檢查記錄》,經雙方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檢查場所負責人簽名,被核查人代表簽章。
      ●核查組詢問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時,應當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詢問筆錄》,并由詢問人、記錄人和被詢問人簽名確認。
      ●核查結束時,核查人員應當填制《海關保稅核查工作記錄》并簽名。實地核查的,《海關保稅核查工作記錄》還應當交由被核查人的有關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簽字或者蓋章;拒不簽字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在《海關保稅核查工作記錄》上注明。
      ●海關實施保稅核查,發現被核查人存在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可以采取責令補辦相關手續、限期改正、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擔保等處理方式,并填制《保稅核查處理通知書》書面告知被核查人。


      二、“兩倉”企業應如何規范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應當如實填寫有關單證、倉庫賬冊,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倉庫月度收、付、存情況表,并定期報送主管海關。
      第二十條規定,保稅倉儲貨物可以進行包裝、分級分類、加shua嘜碼、分拆、拼裝等簡單加工,不得進行實質性加工。保稅倉儲貨物,未經海關批準,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二十六條規定,保稅倉儲貨物在存儲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稅倉庫應當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的稅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應當如實填寫有關單證、倉庫賬冊、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倉庫月度進、出、轉、存情況表,并定期報送主管海關。
      第二十二條規定,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不得進行實質性加工。
      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在倉庫內進行品質檢驗、分級分類、分揀分裝、加shua嘜碼、shua貼標志、打膜、改換包裝等流通性增值服務。
      第三十一條規定,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在存儲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倉庫應當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的稅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案例警示
      案例1
      某隸屬海關在對某公司公用型保稅倉庫開展盤庫核查時發現,其未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擅自將現執行賬冊項下部分保稅貨物儲存在保稅倉庫監管范圍外,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后續移交緝私部門處罰。

      案例2
      某隸屬海關在對某保稅倉儲企業開展盤庫核查時發現,其存在無正當理由短少保稅貨物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后續移交緝私部門處罰并追征相應稅款。
      來源:黃埔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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